价格“有商有量”交易公正公平
奶业才能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自治区对出台生鲜乳价格协商机制高度重视,多次安排部署,要求加快制定生鲜乳议价协商机制。”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组织召开全区生鲜乳价格协商工作专题研讨会,与会人士围绕如何建立完善的生鲜乳价格协商机制,出台合理、动态的生鲜乳指导价,密切奶产业链利益联结进行了深入交流。会议指出,“第三方机构、乳企、养殖场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认真履行价格协商机制各项职责要求,保障购销双方合法权益,共同维护生鲜乳市场秩序。”
事实上,由于奶业生产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近期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关建议,如上海、河北、山东、内蒙古等地均建议乳企“根据生鲜乳议价协商机制,要做到应收尽收不限量,确保收购价格不低于最低区间价格。”那么何为生鲜乳议价协商机制,该机制在我国奶业有序发展中发挥了哪些作用,尚有哪些问题没有解决?日前,记者对中国农业大学国际奶业战略和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周鑫宇进行了专访。
“建立完善的生鲜乳价格协商机制,利于避免生鲜乳价格大起大落,利于维护奶农和乳品加工企业合法权益,利于加快奶牛养殖转型升级,能有效促进我国奶业持续健康发展。”周鑫宇对记者表示,为平抑生鲜乳价格波动,2008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就开始推进设立生鲜乳价格协商机制。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建立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乳品企业、奶农和行业协会参与的生鲜乳价格协商机制,乳品企业与奶农双方应签订长期稳定的购销合同,形成稳固的购销关系。”截至2023年2月,全国已有上海、黑龙江、河北等多地启动生鲜乳价格协商机制。
生鲜乳价格形成机制是奶业利益联结机制的核心问题
生鲜乳价格是连接生鲜乳购销双方的一条纽带,也是奶牛养殖场(户)、乳品企业之间利益分配的关键影响因素。“生鲜乳价格形成机制是奶业利益联结机制的核心问题。” 周鑫宇表示,在一定市场结构下,生鲜乳价格首先受奶牛养殖场(户)和乳品企业议价能力的影响,除具体价格外,生鲜乳质量标准、奶款结算方式等因素对收益分配也有重要影响,这些具体因素的确定往往也以议价能力为基础。“但是,总体看,购销双方的议价能力及以其为基础构建的生鲜乳购销双方的关系,是当前中国生鲜乳价格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周鑫宇指出。
据了解,生鲜乳购销合同是奶牛养殖场(户)、乳品企业双方建立购销关系、明确双向权责与收益分配关系的基础。目前购销双方签订的合同版本略有不同,有的使用原农业部等三部委2016年联合印发的《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有的使用地方政府依据上述文本修订后符合当地奶业特点的合同文本,也有的使用乳品企业依据《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修订后的合同文本。合同要求乳品企业对奶牛养殖场(户)的收购量为“全部合格生鲜乳”,收购基准价执行“随行就市、以质论价、优质优价”原则。当地有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并公布交易参考价格的,收购人和销售人应参照交易参考价格协商确定生鲜乳收购价格。
另外,有的乳品企业单方面制定的《生鲜乳购销合同》中,承认“随行就市”参照当地生鲜乳收购指导价,但同时列明,牧场向乳品企业交售的生鲜乳价格按照乳品企业生鲜乳计价体系结算,乳品企业可依据市场、季节、供需关系等实际情况调整生鲜乳收购标准和价格,而相应的收购标准和价格由乳品企业通过业主大会通知牧场,“牧场对此不持异议”。
“但实际上,在具有市场优势的乳企面前,中小奶牛养殖场(户)并没有话语权。现行的生鲜乳价格形成机制多由乳品企业制定。”在周鑫宇看来,现行生鲜乳价格形成机制是奶业发展的历史产物,并没有充分顾及购销双方的利益分配,未创造公平、公正的生鲜乳购销市场环境。乳品企业具有更大的话语权,这体现在生鲜乳购销的多个环节,如有的乳品企业会在生鲜乳交易中,尤其生鲜乳供大于求时,依据“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生鲜乳收购标准”的权利,或者不遵守合同载明“收购全部合格生鲜乳”的约定,及其他理由限收拒收生鲜乳。
“生鲜乳交易价格应在充分的市场经济调节下,由购销双方的价格博弈形成。”周鑫宇指出,生鲜乳的易腐特性、高昂的储运成本和奶牛养殖的长周期等,决定了奶牛养殖场(户)倾向与乳品企业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在生鲜乳价格体系完全由乳品企业掌控的前提下,紧跟乳品企业的政策变化、努力与乳品企业建立更融洽的合作关系,成为获得更高生鲜乳价格的最佳措施。为保证自身利益,部分奶牛养殖场(户)选择与乳品企业签订短期合同,在不同乳品企业间游走,从而获得更高的生鲜乳价格。但短期合同无法提供长期保护,在乳制品消费市场波动时,一旦乳品企业不再续签购销合同,奶牛养殖场(户)将独自面对生鲜乳无处销售的风险。
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利益联结机制
生鲜乳价格协商机制是一项很好的举措,让奶牛养殖场(户)看到了行业主管部门对管控生鲜乳交易价格的行动,也让奶牛养殖场(户)看到了公平交易生鲜乳的希望。但从目前执行情况看仍需补充完善。“据对10余个区域生鲜乳价格协商机制的研究显示,仍有大量奶牛养殖场(户)获得生鲜乳交易价格低于最低生鲜乳交易参考价。生鲜乳交易的监督机制有待完善。”在周鑫宇看来,在生鲜乳价格形成机制完全由乳品企业制定的前提下,政府、行业协会、奶牛养殖场(户)无法了解生鲜乳交易价格的形成过程,只能通过月结账单了解到过去1个月受处罚的数量、原因及生鲜乳交易金额,缺少衡量公平、公正的第三方检测或监管。生鲜乳交易价格在不公开、不透明的市场环境下,很难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生鲜乳交易,不利于我国奶业健康发展。
为理顺奶牛养殖场(户)和乳品企业的利益关系,营造乳品企业与奶牛养殖场(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展”利益联结机制,周鑫宇提出,加快推进改革和制度建设。
首先,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导向,完善生鲜乳价格机制。“在过去20年,常有人呼吁提高奶农的‘话语权’、争取生鲜乳的‘定价权’。但如何提高奶农‘话语权’、如何参与生鲜乳的‘定价权’,是既专业又复杂的工作。仅靠奶牛养殖场(户)无法完成,仅靠行业主管部门也无法完成,需要奶业相关部门共同关注并参与制定、完善、管理,才有可能完成。”为此,周鑫宇建议,建立由奶牛养殖场(户)、乳品企业、行业协会、行业专家共同参与,以市场为导向,由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价格监管部门监督,“公平、公正、公开”的生鲜乳价格形成机制。
同时,建立有制度保障的生鲜乳价格协商机制。生鲜乳价格协商机制的实行,提高了奶牛养殖场(户)在生鲜乳定价的“话语权”,能平衡奶牛养殖场(户)与乳品企业间话语权的差距,保证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更符合奶牛养殖场(户)利益。但在生鲜乳交易参考价发布后,由于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对乳品企业仅是参考价,不具备强制性,也没有约束力。“建议在现行生鲜乳价格协商机制的基础上,邀请相关部门参与本项措施的制定与执行,提高‘生鲜乳交易参考价’的权威性与约束力,实行奶牛养殖场(户)监督机制。”周鑫宇认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可将奶牛养殖场(户)每个月获得的生鲜乳交易价格与生鲜乳交易参考价进行对比,以及时了解乳品企业对生鲜乳交易参考价的执行情况,并进行监督。在周鑫宇看来,有制度保障的生鲜乳价格协商机制可以为创造良好的生鲜乳交易市场环境奠定基础。
第三,探索“生鲜乳购销合同”协商机制。“现行《生鲜乳购销合同》与《生鲜乳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大多由乳品企业拟定,合同条款大多有利于乳品企业,不利于公平的生鲜乳购销市场环境的营造。”周鑫宇提出,可以参照生鲜乳价格协商机制的成功模式,将《生鲜乳购销合同》的拟定加入协商机制,探索由奶牛养殖场(户)、乳品企业、行业协会、行业专家共同参与,由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价格监管部门监督的《生鲜乳购销合同》协商机制。
“另外,在现行的生鲜乳价格形成机制中,各地基本没有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能够在奶牛养殖场(户)和乳品企业就生鲜乳检测出现纠纷时,出具权威性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保证生鲜乳交易的公平性。”据周鑫宇介绍,2022年我国牛奶产量约3932万吨,以4000元/吨计,在奶牛养殖场(户)、乳品企业间的生鲜乳交易额达1573亿元。“在价值1573亿元的生鲜乳交易市场中,没有‘公平秤’,这实在不公正。”为此,周鑫宇建议,各地可依托具备生鲜乳检测能力的机构,建立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逐步建立以质论价、公平、公正的生鲜乳质量检测平台,解决双方有关质量判定等方面的矛盾和纠纷,用客观的检测结果统一质量标准,维护双方利益,提高生鲜乳质量水平,以及乳品企业自身质量控制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编辑 李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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