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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上)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思考分析

2023-05-05 11:51:42来源: 《中国食品工业》

文 / 魏卓然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最大的民生。众所周知,安全营养的食品是保障国民健康生活的基本要素,食品的安全性不仅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而且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近几年国内出现的地沟油、毒大米事件,直接影响到了人们最基本的食品安全,导致广大消费者对食品的安全性产生了普遍质疑。本文从食品安全犯罪现状及特征深入分析,为食品安全犯罪刑法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几项积极应对措施。

  

  食品安全犯罪现状


  食品是人们维持身体正常运转的能量来源,人们日常食用的食品首先必须确保是安全无害的,其次是能够提供人类身体所需的各项营养。食品安全是食品行业从业人员针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把控,保证食品能够完全按照相应的标准及要求进行生产,不添加任何危害人类身体健康的原料。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则是指食品从业人员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部分食品从业人员利欲熏心,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并试图逃避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监管部门打击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总体来讲,就是一些食品行业从业人员毫无职业道德底线,忽视食品安全,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故意生产和销售不合格甚至是有毒有害食品。目前,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的犯罪具体划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食品安全犯罪涉及范围较为宽泛,有生产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及非法经营罪等等;从狭义上来说,食品安全犯罪是指在《刑法》143和144条中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毒有害)的食品犯罪”。

  

  食品安全犯罪特征


  一是犯罪主体多元化。通过对国内近几年发生的食品安全犯罪事件调查发现,作案主体呈多样化发展趋势,这其中不仅有个体经营户和流动摊贩,同时很多大型企业也参与其中。例如2020年5月,湖南郴州永兴县很多婴儿出现了佝偻病和类似“大头娃娃”的症状。这是典型的营养不良的表现。经过有关部门的调查发现,这些家长都购买过一款叫做“倍氨敏”的产品,母婴店销售人员在家长购买时说是配方奶粉。诱导广大家长拿去直接给孩子喝,用来代替母乳。还有知名食品企业“汉堡王”被爆出门店偷工减料、修改原料保质期等等,这些企业的行为不仅摧毁了人们对品牌企业的信任,同时也致使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出现恐慌感。

  

  二是涉及食品种类极具广泛性。通过梳理近些年典型的食品安全犯罪事件不难发现,现阶段涉及的食品种类涉及多个领域,以往我国问题食品仅出现在大米、谷物、油、肉、禽肉、水产品等。现如今我国水果、葡萄酒、干货、乳制品等也成为了问题食品的高发区,并且品类越来越广泛。另外,在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还出现了流水线造假的情况。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对消费者群体产生的侵害也不具有特定性。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规制分析


  一是食品生产、销售的法律规定。针对食品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的罪名可具体概括为两种。其一就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其二就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两项罪名是对生产和销售环节的限制,要求食品行业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标准及要求把控食品安全卫生标准,避免消费者出现食源性的疾病或是食物中毒事故的出现。这一罪名1997年在刑法中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在2011年完成了该罪名的修订。

  

  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名的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消费者出现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到消费者身体健康的行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这两项犯罪活动不仅侵犯了国家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同时还侵害了消费者最基本的健康权利和人身安全。

  

  二是食品经营方面的法律规定。在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规制中,有一项是针对非法经营设置的犯罪条例,这项罪名是食品安全从业者在未经过安全监管部分允许的情况下进行食品生产和销售,对市场经济秩序产生影响时就构成犯罪,我国在食品安全法中针对食品安全经营许可做出了明确的公示,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只有获得了相应的经营许可,才可以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等一系列经营活动。

  

  构成非法经营的食品罪名的是指生产者未在规定的生产场所生产食品,或是在未获得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时进行的食品生产销售;还有餐饮行业在未获得餐饮服务许可,就在其他场所进行食品加工售卖,这些都构成非法经营的罪名,一旦发现时必须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只有一些特定的食品流通是不需要获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比如农民种植的农产品,进行个体销售的情况下是无需获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对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相关建议


  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分析来看,我国对于食品安全问题高度重视,相关监管部门充分细化了容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各个环节。虽然这些相应的犯罪管理条例规范了食品安全生产、销售、经营的监管,但是在食品存储上、储存有毒、有害食品环节上尚未明晰,如果因为操作行为不当、法制不健全产生的过失行为,也会对公共食品卫生安全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现阶段关于食品安全刑法规制除了要对生产、销售、经营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同时还要进一步扩大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将有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预防性纳入到刑法规制当中。

  

  可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成功经验,增加一些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有效补救手段。比如可以从召回缺陷食品制度入手,召回缺陷食品是现阶段常见的补救形式,当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公开召回存在缺陷的食品。具体召回追责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食品生产工艺、运输储存过程中出现食品变质时,明知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的情况下,害怕经济受到损失未采取召回行为,造成不同程度的后果时,可以认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次,由于生产流程基本上都是机械化生产,即便按照生产标准进行加工,也很难保证不会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食品生产商或是销售者未及时召回食品,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就要以生产、销售者主观上存在的过错,追究其行政责任。

  

  食品安全不仅影响人们最基本的身体健康,生活品质,而且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食品安全问题必须重点关注,建议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制体系,从源头上遏制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为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生命健康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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