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九江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2024-10-14 16:30:05来源: 九江市场监管发布微信号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入推进精准稳妥执法和服务型监管走深走实,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进一步引导企业合规经营,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在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行风建设中充分展现部门担当。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件在执法实践中的示范作用,现公布一批九江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2
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农村小卖部专项检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待售的2支**牌润口香甜王玉米风味香肠(生产日期:2024.04.07,保质期:90天),均已超过保质期。经调查,香肠进购价为0.85元/支,销售价是1元/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金额较小,且在案发后主动认错积极配合查清违法事实,至案发止未收到关于食用该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和严重后果的报告,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普法教育。
【典型意义】实施免罚制度是落实服务型执法理念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力诠释了“轻微免罚”“过罚相当”的核心要义。对首次违法给予宽容,能够促进企业自我约束,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让企业放下包袱,集中精力致力于自身发展,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案例5
某超市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彭泽县某超市进行监督抽检,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彭泽县某超市采购的农产品进行检测,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3月11日从九江某某蔬菜有限公司购进的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处理结果】经调查,当事人采购不合格产品时索要了相应进货票据和营业执照及快检报告,并提供对应进货单据复印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不知晓所进批次农产品为不合格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之下,“控权保民”成为行使行政权的共识,行政处罚的归责理念从客观走向主观,能够更好地规范、控制行政权的运用,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行政权被滥用,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6
某水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水果店销售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实,该批次香蕉由当事人从南昌市某水果批发市场购进,共采购34斤,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90元,违法所得11.9元。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向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信息、农残检测合格报告等相关票据,并对进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进行了如实记录,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为当事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内容的普及教育。
【典型意义】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刻践行过罚相当、温情执法的理念。坚决执行“四张清单”,进一步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宽严相济的理念,既让当事市场主体遵守法律规定,又保护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提升了市场监管的效能和治理水平,实现了行政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案例7
某小餐饮店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举报,辖区内某小餐饮店在饿了么平台上超范围经营销售“凉拌菜”冷食类食品。该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显示:热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该店在得知情况后立即下架了平台上的冷食类食品,并且主动去县审批局增加冷食类食品经营许可,2024年6月已经完成整改,该“凉拌菜”月售一份,销售价格10元。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并已立即整改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店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普法教育。
【典型意义】减少因轻微违法行为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市场主体对执法部门的认可度提高,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治理氛围,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例8
瑞昌市某超市经营未取得有机认证的有机花菜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当事人经营未取得有机认证的有机花菜。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花菜未标有有机认证标志,且未能提供有机认证相关材料,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未经认证的有机花菜的行为。
【处理结果】因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整改,取下有机花菜标识,该批花菜货值较小且当事人在花菜的标识上沿用供货商提供的有机花菜名称,未因标注有机花菜而提高价格。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其违法行为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瑞昌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同时予以当事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普法咨询。
【典型意义】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不仅能通过责令改正等柔性措施,引导小微企业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提高商户们的法制意识,让其自觉规范经营行为,真正做到执法严明有力度,严法之外显温情。同时提高执法效率,节省公共资源。
案例9
某企业经营营养成分与实测值不符的茶饼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称其购买的“茶饼”营养成分表钠含量与实测值不一致。执法人员即对某食品生产企业开展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茶饼,当事人已将涉案茶饼的包装进行更换,新包装钠含量标注值与实测值一致。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更换新包装,并积极对老包装产品采取召回措施,且提供了涉案产品的合格检验检测报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同时,销售数量较少。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进行普法教育。
【典型意义】通过正确适用法律,可以减少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企业声誉,激发员工的创新精神,从而促进企业的整体发展?。此外,不予处罚还能体现法律的人性化和灵活性,有助于构建和谐的执法环境?。
案例10
某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都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生活超市销售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该批次香蕉中蚍虫林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香蕉由当事人从某批发店购进,共采购27公斤,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23.1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采购涉案批次香蕉时充分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批次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都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开展相关普法教育。
【典型意义】对依法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当事人,都昌县市场监管局积极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模式,作出免予处罚决定,进一步改善市场主体经营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效避免小过重罚,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合法宽松发展环境。
案例12
某餐饮店涉嫌超范围经营冷加工糕点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接本局核查处置科流转的12315举报单,称九江某餐饮店涉嫌超范围经营冷加工糕点。接到举报线索后,执法人员即对该店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取得新增项目(冷糕点制售)后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调查,该店超范围经营冷加工糕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的规定。
【处理结果】鉴于本案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普法教育并督促其整改。
【典型意义】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对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免罚条款和“免罚清单”应当予以免罚,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体现。让经营主体感受到“监管有力度、处罚有温度”,能够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案例13
某超市经营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蔬菜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系统内显示在某超市抽检的蔬菜(购进日期:2024-07-03),检验项目毒死蜱项目标准指标结论为不合格,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经营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蔬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蔬菜的行为。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都能积极主动配合,如实提供蔬菜的购进和供货商信息以及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相关证据材料,并且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蔬菜时进行了进货查验,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当事人及时采取了消除隐患的措施,接到不合格报告后,主动启动召回工作,截至调查终结时止,未收到消费者食用涉案批次蔬菜告知的不良反应和严重后果的报告。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所列的情形,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就相关法律内容向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
【典型意义】实施免罚制度,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执法方式,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综合裁量原则,依法推进轻微免罚、“首违不罚”等柔性监管措施,促进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激发市场活力,充分聚焦个体工商户等小微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整合各方面资源,积极探索柔性执法。
案例14
某食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蔬菜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九江某食品店销售的蔬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局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该批次蔬菜由当事人从浔阳区某批发部购进,货值金额240元,违法所得160元。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蔬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向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票据,并对进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进行了如实记录,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相关规定,决定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给予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内容的普法教育。
【典型意义】为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刻践行监管执法为民的理念,要求谨慎行使法定权力,坚决执行“四张清单”,进一步地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提升市场监管的效能和治理水平,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贡献。
案例15
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蔬菜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九江某公司经营的蔬菜进行抽样检验。检验项目甲拌磷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抽检批次50公斤蔬菜由当事人从武汉某公司购进,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129元,违法所得为129元。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蔬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蔬菜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购进抽检批次蔬菜时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该批次蔬菜检验合格证明资料,保留了登记台账等材料,履行了查验货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 版)》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普法教育。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无小事,也是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为体现执法部门有案必立、程序合法的担当和作为,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立案查处。本案依法做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彰显市场监管部门在新形势下对市场主体的审慎、包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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