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2024年,乌海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需求和社会关切,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严厉查处重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乌达区某干洗店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2024年4月12日,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乌达区某干洗店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3月18日,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乌达区某干洗店在用蒸汽发生器一台,且该设备现场实际工作压力超过额定工作压力。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店经营者停止使用该蒸汽发生器。2024年3月18日对该店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3月,当事人购进该蒸汽发生器,并提供该设备产品质量证明书,该设备利用燃料加热形成蒸汽,主要用途是进行洗涤服务。当事人所用设备额定工作压力0.09Mpa,现场实际工作压力显示为0.43Mpa,该设备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的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该设备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乌达区某干洗店使用未经注册登记、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注册登记、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注册登记特种设备,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锅炉广泛应用于食品加工、纺织印染、居民服务、木材和金属制品生产等行业,生产、使用参数标注合法合规、清晰准确的锅炉是经营主体的法定责任,是保障锅炉安全的必要措施。本案的查处,打击了虚标(标低)锅炉设计压力参数、使用未经检验锅炉等违法行为,也为企图通过此类方式逃避监管的经营主体敲响了警钟。
案例二: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内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定量包装食品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不符案。
2024年3月11日,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12345市民热线的举报,称内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某老面包”标注净含量(230克)与实际含量(170克)不符;2024年3月12日执法人员到该公司核查发现情况属实:该公司成品间西侧货架上摆放着预包装食品“某老面包”两个,外包装上标注净含量:230克,经现场称量实际含量为170克,短缺量为60克,远超2023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70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件3中规定“质量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200至300克的商品,允许短缺量为9克”的标准,存在生产经营定量包装食品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不符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结合证据材料可以确认该批次面包共生产48个,面粉用量5千克(不含其它辅料),销售46个,零售价5元/个,涉案货值金额为24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定量包装食品标注净含量(230克)与实际含量(170克)不符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定量包装食品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不符的违法事实;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提供相应的单据资料,及时改正并提交整改报告,由于违法时间短未发现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当事人生产经营定量包装食品标注净含量(230克)与实际含量(170克)不符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和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叁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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