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为切实保障在校师生校园食品安全,宁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等五部门关于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持续加强对学校、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及校外供餐单位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一批重点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宁夏艺术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食堂未经许可从事凉菜类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3年12月,银川市市场监管局西夏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艺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食堂),6名学生因食用一楼汉餐厅3号操作间加工的早餐后,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进行调查。宁夏艺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食堂)一楼汉餐餐厅超出许可范围制售冷食类食品。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5.6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冷食类食品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食品的安全性较热食类食品制售更为严格,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制售的冷食类食品一旦不符合食品安全,将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危及公众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案例二
银川通联职业高级中学
涉嫌未按规定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2024年3月,银川市市场监管局金凤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银川通联职业高级中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未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执法人员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执法人员对该学校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学校在规定时限内仍未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本案提醒学校食堂要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严守食品安全各环节规定,强化食堂从业人员管理,织密食品安全防护网络。
案例三
宁东中心区金色摇篮幼儿园
未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3月,宁东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宁东中心区金色摇篮幼儿园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该幼儿园库房部分散装食品无标识标签,未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厂名厂址等基本信息;食品留样不规范,加餐未进行留样,留样温度不符合要求,予以警告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执法人员对该幼儿园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幼儿园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宁东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未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且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此案紧盯校园食品安全容易存在的未按规定进行食物留样及散装食品标签管理不规范容易导致食品安全风险等问题,通过行政处罚,责成履行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范。
案例四
海原县风贵调料大全店
为学校配送食品出具票据不规范问题案
2024年3月,海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海原县风贵调料大全店为部分学校食堂配送食用盐等食材时开具的食品销售台账未如实记录食品生产日期、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部分食品还未开具销售台账,予以警告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执法人员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店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海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本案中,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后,及时责令改正,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时,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障师生食品安全。
案例五
中卫市沙坡头区育见未来幼儿园
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3月,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育见未来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食堂食品添加剂未专柜存放且计量器具未经检验合格。中卫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针对未专柜存放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等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是督促当事人做到防患于未然,着重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点隐患的管控,进一步强化学校食堂对于食品添加剂使用的规范化,有效防范“两超一非”违法行为。
案例六
平罗县职业教育中心
食堂防鼠、防虫等措施不到位案
2024年3月,平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平罗县职业教育中心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校食堂防鼠、防虫等措施不到位。平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十二项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学校食堂的经营行为,有效督促学校食堂进一步加强主体责任意识,把控好食品安全各环节,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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