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度“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
2023-12-08 10:08:26来源: 烟台市场监管微信号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大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保障高品质生活上取得新突破。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典型案例曝光,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护航“两个强省”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年度第七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烟台市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悦康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修改生产日期后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3年6月26日,烟台市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悦康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修改生产日期后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2023年6月,烟台市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莱山区公安分局根据举报线索,成立联合工作组,对烟台悦康商贸有限公司开展相关调查。6月26日,联合工作组根据前期摸排情况对烟台悦康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现场发现智能喷码机、被篡改过生产日期的冰淇淋产品若干,另有大量相关产品存放在冷库。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冰淇淋已经于2022年7月过期,为获取非法利润,当事人涂改生产日期进行销售,涉案金额和涉案产品数量较大,性质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
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直接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打击各类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消费的安全感,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查处王某无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4月17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查处王某无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因涉嫌刑事犯罪,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2023年3月29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根据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召开联席会议对收到的线索进行研讨并制定方案。3月30日,联合调查工作组对涉案仓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两种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白酒)行为。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涉案产品总价值为40余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三条的规定,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生产销售侵权假冒产品,既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又损害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有力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让品牌更好地服务消费者。
五、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新莱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经营中实施混淆行为及经营的酒类产品标签违法案
2023年1月13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新莱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威士忌和白兰地酒实施混淆行为及食品标签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8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烟台新莱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所属仓库及其存放于物流公司发货处的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销的部分威士忌酒从包装箱、包装盒、手袋、瓶上标签、胶帽等外观与国际知名品牌的包装、配色等特征高度相似,并使用的字样足以引人误认为涉案产品是国际知名品牌公司的商品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在当事人仓库中,另有部分XO白兰地酒产品,同时存在标签虚假标注、无中文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等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进口酒市场鱼龙混杂,各种包装标识令消费者在选购时眼花缭乱,某些不法商家采用“傍名牌”“打擦边球”等手段牟取暴利,是造成这一乱象的主要原因。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此类违法行为坚持严打重治,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追、一追到底,切实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及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法贝蒂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利口酒和气泡酒案
2023年7月26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法贝蒂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利口酒和气泡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没收涉案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4日,根据举报线索,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法贝蒂葡萄酒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一款气泡酒及两款利口酒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在其生产的气泡酒使用的图形商标与某国内知名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在其生产的利口酒标签上使用的图形标志与某国际知名注册商标相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侵权案的办理可以有效维护商标权益,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本案中涉案企业同时侵犯国内、国际两个知名注册商标,非常具有典型性,同时又是政企打假协作的成果,既发挥企业在知识产权侵权鉴定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又发挥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优势,进一步提升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精准度和震慑力。
七、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市蓬莱区张某蜂产品专卖店虚假宣传案
2023年9月13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烟台市蓬莱区张某蜂产品专卖店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烟台市蓬莱区张某蜂产品专卖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正在组织70余名老年人观看直播讲座,宣讲销售蜂胶和土蜂蜜,宣讲内容包括“严重的气管炎、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哮喘咳嗽吐血的,……今天用今天就能见效,当时用当时就能改善”等内容,现场发现120余张宣传页,显示“蜂蜜中医偏方……软化血管降血压”等字样。经核查,当事人以组织消费者直播讲座的形式销售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使用“最直接”“最有效”等绝对化用语夸大产品功效,通过关联疾病治疗作用作出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利用老年人对健康的需求,通过设定连续参加讲座可免费领取物品和享受叠加优惠等方式,吸引老年人20余天持续不间断到店听讲座,对蜂产品的功效和偏方作出虚假和夸大宣传,鼓吹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治疗疾病的神奇效果,误导老年人选购,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神医”“神药”的虚假宣传行为。借此案例,警示食品销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使用不当销售手段损害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靳某某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3年8月3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靳某某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已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2023年7月20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靳某某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靳某某在加工过程中确实存在使用亚硝酸盐的事实,并无法提供使用亚硝酸盐的数量和配比。经执法人员现场对已加工好的肉制品进行采样和送检,经检验该产品中亚硝酸盐项目的检测结果超过食品国家安全标准要求上限的26倍多。由于食用大量的亚硝酸盐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因此靳某某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交至公安机关。
亚硝酸钠其实是一种食品添加剂,它大范围添加在肉类食品中,让腌制肉食类食品看起来色泽更鲜艳,使肉制品保持鲜红色。但是,在食品中超量使用亚硝酸盐会使亚硝酸盐残留进入人体,超过安全残留剂量的亚硝酸盐会对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不可逆转的危害,严重的还会引发中毒和致癌。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尤其是散装零售的熟肉制品时,应尽量选择综合性商超、生鲜超市、大型农贸市场等正规经营场所,主动索要并保存好购货票据。生产经营者要提高责任意识,诚信守法经营,严格按照食品法律法规使用添加剂,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九、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龙口市熙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标签信息食品案
2023年10月25日,烟台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龙口市熙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标签信息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没收涉案产品和生产包材、并处企业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负有生产安全责任的负责人罚款。
2023年8月14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龙口市熙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存在已生产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标签信息食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当事人已生产的涉案产品和包装袋实施强制措施,并当场责令其改正。经调查核实,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龙口市熙恩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龙口市熙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厂长任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既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罚款到人”制度的目的在于,在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所实施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情况下,除对企业进行处罚外,通过增加对企业负责人一定力度的罚款,一方面是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另一方面达到惩戒的效果,使作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有责任的个人能够真正履行自己的法律职责。本案通过处罚到人,提醒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强化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十、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奥斯曼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6月16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烟台市蓬莱区烟台奥斯曼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6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收到的线索,依法对淘宝店铺在售的由当事人生产的“伊洛格雷斯魔幻星空果味酒(葡萄味)”进行网络抽样。经检验,该产品的二氧化钛项目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为使“伊洛格雷斯魔幻星空果味酒”系列食品呈现出视觉效果,将含有着色剂二氧化钛的“普创 流沙粉末香精KT1001”添加到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对着色剂二氧化钛的使用范围明确不含酒类。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应用广泛,合法合规使用食品添加剂让人们享受品种、色泽、风味更为丰富的食物的同时,不会增加食品安全风险,对于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该案的查办,以举报线索为突破点,果断采用执法抽检方式固定证据,及时查明超范围添加物质品种,严厉打击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行为,进一步维护了食品安全,消除了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隐患。
十一、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市金佰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及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7月10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烟台市金佰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及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0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烟台市金佰象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鳗鱼丝”产品使用的原料与标签载明的执行标准规定的原料范围不一致;涉案食品标签标明的配料与实际使用的不一致;涉案食品标签标示的产地与实际产地不一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香蕉干”产品标签营养成分表超出允许误差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食品与标签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另查明,当事人在其拼多多平台店铺销售的产品链接详情页中含有“无添加剂”字样,但产品实际配料中含有“山梨酸钾”,与商品成分实际情况不相符,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误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上述违法行为,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从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出发,对涉案食品标签、营养成分含量、广告宣传方面进行全面排查,最终认定涉案食品标签及广告宣传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包括标签中配料、产地含有虚假内容,标签内容与实际不符以及虚假宣传,调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当事人的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问题不仅是市场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也是消费者投诉举报的热点。该案的查办,不仅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规范警示了食品行业常见的标签问题,还净化了市场环境。
十二、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开超市(烟台)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食品案
2023年6月6日,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开超市(烟台)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食品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9日,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检测不合格报告线索通报,对新开超市(烟台)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的豆芽,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结论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为缩短豆芽生长周期、增加产量、改善外观,有些不法分子会在豆芽生长过程中违规使用6-苄基腺嘌呤。6-苄基腺嘌呤是一种有机化合物,是合成的细胞分裂素,刺激植物生长和发育,延长保鲜。但人体过量摄入该物质,会不良反应。2015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安排抽检,并根据检验结果进行风险监测、精准摸排,执法抽检,精准打击了违法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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