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铁拳”“亮剑2023”第三批典型案例(反餐饮浪费系列)
3月以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巡查,线上以外卖点餐平台为重点,线下围绕婚宴、自助餐、单位食堂等重点环节,通过“简案快办”全省共查处各类餐饮浪费案件861件。
5月15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铁拳”“亮剑2023”第三批典型案例,集中呈现全省系统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中查处的典型违法行为,积极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氛围。
节约光荣、浪费可耻!制止餐饮浪费,浙江市场监管在行动!
一、杭州市富阳区局查处某电影城有限公司富阳店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29日,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杭州某电影城有限公司富阳店以“套餐”形式销售小份食品,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月22日,该局根据消费者举报,依法对杭州某电影城有限公司富阳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店堂的食品价目表中,对单买爆米花或薯条,只提供中份和大份两种规格,对小份爆米花和薯条,仅设置了捆绑有可乐的“单人套餐”,消费者不能单点小份爆米花和薯条,造成食品浪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二、象山县局查处某餐饮店食品浪费案
2023年5月5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象山某餐饮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违法行为作出给予警告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3月27日,该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诱导、误导顾客超量点餐的行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4月3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其未落实整改,仍存在诱导、误导顾客超量点餐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温岭市局查处某蛋糕店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23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温岭市某蛋糕店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和设置“一斤起卖”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3月14日,该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从2020年9月7日开始,将“一斤起卖”的告示牌放置在收银台处,其一斤的糕点远超一个人的食量,且当事人在某平台店铺销售的商品均以“一斤起卖”为标准,设定各种搭配。当事人通过设定最低消费,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商品,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的方式,经营额达125万元,获利12.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绍兴市柯桥区局查处某餐饮店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12日,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餐饮店未采取相关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该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中,发现某餐饮店在外卖平台上经营的店铺页面没有设置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以及按需适量点餐的标识,并且设定起送价“3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嘉善县局查处某小吃店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13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嘉善县姚庄镇某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4月13日,该局在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中,依法对当事人开设在某外卖平台上的店铺“某川味馆”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该店铺的各菜品页面上均未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随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上的各菜品页面情况等证据予以固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十条的规定,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该局当场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六、临海市局查处某团体餐供应单位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24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海市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3月8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菜品较多。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团体餐供应服务。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着写有三种不同价位团体套餐的牌子,三种套餐均未标注合适的用餐人数,当事人点菜区未设置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菜的标识,当事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也未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禁止食品浪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七、浦江县局查处某饭店食品浪费案
2023年5月6日,浦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浦江县某饭店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存在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3月20日,该局执法人员对餐饮服务网络平台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浦江县某饭店在某平台上开设的店铺内未标注适量点餐、建议食用人数等防止食品浪费的信息,同时设置的95元起送价食品量明显超过一般消费者正常食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八、长兴县局查处某商业街5家餐馆食品浪费案
4月28日,长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城区某商业街5家餐馆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当日,该局在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中发现城区某商业街5家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餐桌、点菜区、包厢等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九、舟山市普陀分局查处某网红民宿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26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依法对某网红民宿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日,该局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作为普陀区网红民宿,从事住宿、餐饮、休闲服务,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标志,店内工作人员也未在顾客点餐时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青田县局查处某咖啡吧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12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青田县北山镇某咖啡吧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日,该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餐桌及店堂大厅等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现场询问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均表示未对消费者进行过按需适量点餐提示提醒。当事人未主动采取措施防止餐饮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编辑 李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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