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行政处罚案件
近期,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因生产经营的食品在食品安全抽检中判为不合格产品,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案例一:
肥城市宜家快递超市经营销售的山楂软片在2022年9月1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泰安市纤维检验所)进行的抽检中,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肥城市桃都龙城惠民百货超市经营销售的香蕉在2022年9月23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中,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现场检查时,超市内抽检不合格批次香蕉已销售完毕,无存货。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肥城市凡磊便民超市销售的香蕉在2022年8月25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验结论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5日将不合格检测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同批次香蕉已销售完毕,没有剩余,当事人未申请复检,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肥城市聚乾餐饮中心采购的姜在2022年9月19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验结论为吡虫啉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泰安万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姜在2022年9月19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验结论为吡虫啉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肥城市永和百货超市经营销售承香斋牌莱芜香肠在2022年9月21日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验结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期,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案例一:
肥城市晨越冷鲜肉直营店未按规定销售食品案
2023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对肥城市晨越冷鲜肉直营店进行投诉核查,现场发现冷冻柜中汤圆生产日期已超过保质期限,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肥城市大润发时代生活购物广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接消费者投诉,肥城市市场监督行政执法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0日对肥城市大润发时代生活购物广场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投诉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该超市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肥城市瑞发百货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接消费者投诉,肥城市市场监督行政执法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4日对肥城市瑞发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投诉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该商店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肥城市杨杰综合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接消费者投诉,肥城市市场监督行政执法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0日对肥城市杨杰综合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投诉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该商店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齐齐(泰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齐齐(泰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季度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操作间内货架上无标签标示的香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肥城市鼎品茶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红酒案
2022年11月17日,接到投诉举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到肥城市鼎品茶行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正对门的酒架上发现无中文标签的红酒,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红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肥城市一村烧肉屋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2月8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称肥城市一村烧肉屋经营过期食品。执法人员于当日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吧台下方发现5瓶烧肉调味液均已超过保质期,其中有1瓶已开封使用半瓶。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肥城市尹家干货销售部采购食品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拒不改正案
2022年10月28日,接投诉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尹家干货销售部进行监督检查,该店正常经营,未建立完善的进货查验台账,现场无法提供所售产品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2022年11月5日前改正。2022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经营的肥城市尹家干货销售部进行监督检查,该店进货时仍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完善进货查验台账。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肥城市果果家的烘焙屋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且拒不改正案
2023年2月21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肥城市果果家的烘焙屋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3年1月3日向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023年2月21日,执法人员对该店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企业和市民,如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编辑 李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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