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春雷行动2023”知识产权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自“春雷行动2023”开展以来,我市积极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了一批具有典型性的知识产权案件,现予以公布,涉及食品案例有:
案例一:恩阳区下八庙镇某火锅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近期,恩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下八庙镇某火锅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收银台旁摆放有“郎®小郎酒”,共计48瓶,产品瓶身字迹模糊,并与其它产品混放待售。通过委托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郎®小郎酒进行鉴定,上述产品属假冒45%vol 100ml小郎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恩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48瓶,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四:南江县某副食店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3年1月12日,南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南江县某副食店购买了1箱“国窖®1573”,疑似为假酒,请相关部门处理。执法人员接投诉后,随即对该副食店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陈列有4箱待售的同类型“国窖®1573”白酒,现场标价为1152元/瓶,货值共计2万余元。后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店销售的上述4箱“国窖®1573”白酒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南江县市场监管局决定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之中。
案例五:平昌县苟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平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苟某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摆放有“五粮液”白酒144瓶、“国窖1573”白酒90瓶,经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均为假冒产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经营额达194880元,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之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平昌县公安局继续侦查办理。2023年1月5日,平昌县检察院认定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年满七十五周岁、自首、退赔相关违法犯罪所得、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对苟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编辑 李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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