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工业》主办

中国食品新闻网

四川甘孜州2022年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2023-01-11 10:53:41来源: 甘孜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启动以来,甘孜州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在全州统一开展“食用油掺杂掺假”等十类“规定动作”及甘孜州“自选动作”肉及肉制品整治。通过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曝光一批典型案件,不断扩大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社会影响力,提高群众认可度和满意度。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泸定县川西人家鲜菜火锅店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简介:泸定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联合执法组,对泸定县川西人家鲜菜火锅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后厨疑似回收火锅老油若干。该店将食用完的火锅废弃物每2至3日进行一次回收、熬制及提炼,每次提炼50斤左右,提炼后的火锅油再次供消费者食用,涉案金额380余万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该案情节严重,当事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022年1月13日,泸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泸定县公安局办理。2022年2月18日,泸定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叶某等四人。

二、炉霍县蜀炉缘火锅店涉嫌生产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案。

案情简介:12月6日,炉霍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整治“回收油”专项行动中发现炉霍县蜀炉缘火锅店存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经查,该火锅店将餐馆内顾客吃剩下的火锅油经过回收、提炼加工再进行销售,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厨房内外不同位置都放置有感官异常且已过滤的油7桶共计688.1kg。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及涉案物品进行了查封扣押。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炉霍县市场监管局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三、德格县马尼干杂副食批发部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案情简介: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德格县马尼干杂副食批发部店内发现疑似假冒伪劣产品某某品牌白酒3瓶;店铺库房发现外包装为双重包装,外箱体无任何标签标识,内箱体有某品牌白酒标识,且生产日期、箱体编码、瓶盖的生产日期及编号对应瓶身侧面的某品牌白酒三件(共计144瓶)。

经查,当事人从2020年8月开始购进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假冒伪劣某品牌白酒,某品牌白酒购进数量有100余件、购进价格为90元/件,某某品牌白酒购进数量为130件、购进价格为55元/件;在未查验产品供货商相关证照且明知其为假酒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德格马尼干杂副食批发部内销售,违法所得35994.75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德格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5994.75元;2.没收不合格产品共计147瓶;3.罚款人民币25060.5元;4.罚没款共计61055.25元。

四、炉霍县牧区重点寄宿制小学(二完小)使用超过有效期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14日,州、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对炉霍县牧区重点寄宿制小学(二完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学校食堂内发现,超过保质期保宁醋5瓶(2019年2月18日生产,已超过保质期12个月零24天);莎麦鸡精调味料2袋(2019年11月13日生产,已超过保质期4个月零1天)。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相关的进货票据。

处理结果:炉霍县牧区重点寄宿制小学(二完小)使用超过有效期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予以处罚。2022年4月15日,甘孜州炉霍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五、泸定县一川自助鱼府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牛蛙)案

案情简介:2021年9月9日,泸定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位于泸定县冷碛镇一川自助鱼府开展食品抽检。2021年10月15日收到被抽检餐馆的牛蛙检验报告,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2日从雅安市雨城区鑫西水产品经营部购进牛蛙40斤。在调查中当事人提供了牛蛙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索取的单据,但是购货单据上无任何供货商信息也无完整产品名称,通过该购货单据无法佐证供货商信息,不能形成完整的追溯证据链,对此本局对牛蛙的索证索票情况不予认可。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2022年1月25日,甘孜州泸定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经营不合格牛蛙违法所得366.0元;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罚、没款共计:20366.0元。

六、康定市美美性保健用品店销售有毒有害食用保健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28日,康定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康定市美美性保健用品店,查见14个种类疑似添加补肾壮阳药用功效成分的食用保健品,2022年4月1日,执法人员将11批涉案产品进行抽样送至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4月20日,收到检验报告共计11份,其中10个样品中均检出他达拉非或西地那非成分。

处理结果:当事人康定市美美性保健用品店,销售添加西地那非、他达拉非食用保健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康定市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七、得荣县吉祥超市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5月16日,得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组成联合执法组,对该县部分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得荣县吉祥超市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经查,得荣县吉祥超市于2022年4月从大理购进了3包桂花香甜泡打粉(复配膨松剂),用来制作包子、馒头。执法人员对当天制作的包子、馒头进行了扣押并送检,检验结果为铝的残留量超标。

处理结果:得荣县吉祥超市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案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得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得荣县公安局办理。得荣县公安局于2022年7月4日立案侦查。

八、康定市藏王土特产商行销售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1日,甘孜州康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康定市藏王土特产商行销售的风干牛肉存在掺假掺杂行为。2021年12月23日,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检验检测后,报告显示该风干牛肉检出猪成分,未检出牛成分。

经查,该批次“风干牛肉干”是当事人2021年11月7日从西昌华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猪肉干,购进后并将此猪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

处理结果:当事人康定市藏王土特产商行销售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022年4月29日,康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猪肉干冒充的牛肉干;2.罚款20000元。

九、理塘县张登建无证无照经营未经检疫肉类、死因不明动物肉类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9日,理塘县市场监管局在县城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鑫鑫物流仓库(冻库)内发现大量无外包装牛肉,现场不能提供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执法人员当即对该批牛肉进行了扣押。

经查,张登建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且不能提供所购牛肉的检验检疫证明。2022年7月12日,经理塘局抽样送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出牦牛源性成分,理塘县市场牦牛肉销售价格均价是90元/公斤,当事人所购牛肉进货单价为24元/公斤,远低于当地牦牛肉市场价,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牛肉应认定为死因不明的牦牛肉。

处理结果: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未经检疫肉类、死因不明动物肉类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理塘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理塘县公安局。

十、康定市新都桥镇帅乡霸王牛肉面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8日,康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康定市新都桥镇谊佳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库房冰柜内有不明来历的肉类共计376.4公斤,超市老板告知肉是新都桥镇霸王牛肉面馆存放在该处的,用于制作牛肉面臊子销售,现场不能提供任何检疫合格证明和供货方资质,执法人员当即对不明来历的肉进行了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康定市新都桥镇帅乡霸王牛肉面在谊佳超市冰柜内存放的肉是从新都桥本地养殖户处购买的已经死亡牦牛肉,不能提供任何供货方信息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2022年8月12日,甘孜州康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人民币80000元。

(编辑 李闯)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食品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仅供网友学习参考使用,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著作权及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无意侵犯版权,如有内容、版权和其他相关问题,请速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尽快处理。

0
0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