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云南水富市首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一审宣判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28日,水富市法院依法对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开庭审理并当庭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因从无经营资质的推销商处购进性保健品,且提供虚假商品说明,于2019年7月9日被水富市市场监管局给予行政处罚。2021年,杨某某通过快递货到付款的方式,从廖某某处购买无销售商品供货商资质、购货票据等信息材料的价值2000余元的性保健品,在店内进行非法销售。2022年3月,杨某某再次从廖某某处购买价值1740元的性保健品进行销售。2022年7月26日,水富市公安局与水富市市场监管局对杨某某经营的商店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时,在其店内查获非正规进货渠道的性保健品88盒(20个品种),抽取满足检测条件61盒(13个品种)样品送检。经检测,送检的样品中均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属有毒有害保健品。
据介绍,食用了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药品不但起不到强身健体的效果,用药不当还会引发头痛、消化不良、视力异常等不良反应,严重的话还会导致心肌梗死或心源性猝死。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品,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侵犯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综合全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开致歉信,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国家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行为一直处于高压打击态势,保护群众舌尖上安全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商家在致富路上必须遵守道德和法律底线,明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物质仍进行销售的,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大消费者也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了解食品安全知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
(编辑 李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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