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八批)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持续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集中优势兵力,严惩违法行为,服务保障民生,依法严厉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八典型案例。
一、章丘区好印象餐馆(何玉章)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豆腐皮案
2022年8月16日,章丘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章丘区好印象餐馆采购的豆腐皮,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豆腐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是一种低毒高效防腐剂,能迅速而完全地被人体组织所吸收,进入人体后即分散于血浆和许多的器官中,有抑制体内多种氧化酶的作用。长期大量食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食品,会对人体产生伤害。所以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明确规定,豆干类制品不得使用该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确保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济南名士多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在国抽系统中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济南名士多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茶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次绿茶食品原料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生产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绿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该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水胺硫磷是一种广谱、高效、高毒性、低残留的硫代磷酰胺类杀虫剂,能通过食道、皮肤和呼吸道引起中毒,对人体皮肤表皮细胞中的乳酸脱氢酶有抑制作用,在未发生皮肤损害时可造成机体中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 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规定,茶叶中水胺硫磷最大残留限量值为 0.05mg/kg。食用水胺硫磷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口吐白沫、呼吸衰竭等症状。对食品安全领域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坚持“零容忍”,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三、商河县八方城鑫立综合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5月11日,商河县市场监管局接12345市民热线投诉,反映其从商河县八方城鑫立综合商店购买的枣泥酥,已经超过保质期限。经查,当事人确认销售过3盒已超过保质期限90天的枣泥酥。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该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经营的过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0.9万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如果过了保质期,就会发生一系列的化学变化。食用过期食品会引起恶心,呕吐,腹泻等不良反应,甚至严重威胁到人体的组织器官和神经系统。
四、章丘区沈福记农产品加工厂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接外地线索通报,2022年9月15日,章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章丘区沈福记农产品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冷库内存放有190箱即食花生(净重15斤/箱)、100袋(水煮)鲜花生(净重10斤/袋)。该局依法对涉案物品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该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济南市章丘区沈福记农产品加工厂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存在极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五、济阳县鑫盈食品店(刘强)经营含“瘦肉精”的猪肉案
2022年6月底,济阳区市场监管局接连收到7份不合格《检验报告》,分别显示7户商家销售的猪肉含有沙丁胺醇,经该局依法调查,该7个商家均从济阳县鑫盈食品店(刘强)处进货。2022年7月9日,该局依法对济阳县鑫盈食品店(刘强)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落实,济阳县鑫盈食品店(刘强)分别从泊头市恒祥冷鲜肉有限公司、河北保定市清苑区腾达生猪屠宰场购进上述涉案批次猪肉。当事人经营的猪肉含有沙丁胺醇,其行为涉嫌犯罪,该局依法该案移交济南市公安部门办理。同时,该局将该案件线索分别向泊头市市场监管局和保定市清苑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了移交。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国家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一直处于高压打击态势,保护群众舌尖上安全是市场监管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将坚决守好民生安全底线,始终保持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零容忍”,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火墙”。
六、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分公司未按要求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信息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及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许可案
根据移送线索,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分公司进行了检查、调查。经查,当事人对2家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信息进行公示或者更新,对9家经营者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信息,仍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2022年11月,该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三方外卖平台应要求入驻的食品经营商家实名登记,并对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商家负有审查其许可证的义务,发现相关商家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应当采取及时制止、立即报告、停止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当事人作为知名的有影响力的第三方外卖平台,应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主动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七、章丘区佳豪果蔬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案
2021年10月18日,章丘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章丘区佳豪果蔬店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11019),经检验“噻虫胺”、“噻虫嗪”2项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确认销售过涉案农产品,且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噻虫胺”、“噻虫嗪”是烟碱类杀虫剂,主要用于消杀水稻、蔬菜、果树及其它作物上的害虫。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较多的蔬菜,会导致血液吸收一些农药,接着会损害一些神经元,导致身体免疫力下降,可能会出现一些感冒头晕的症状。同时,残留的农药进入身体,会被肝脏制造的一些微粒体氧化酶吸收,长此以往会导致肝脏工作加重。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向供货方索要相关资质证明等,以此达到追根溯源的目的,找出症结所在,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八、市中区馒源香食品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2年7月5日,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市中区馒源香食品店生产的散装馒头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该局依法对当事人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生产散装馒头时使用了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9957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添加剂广泛运用于现代食品加工制作工艺,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遵循国家标准。“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是一种低毒高效防腐剂,能迅速而完全地被人体组织所吸收,进入人体后即分散于血浆和许多的器官中,有抑制体内多种氧化酶的作用。长期大量食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食品,会对人体产生伤害,应严肃查处。
九、济南景坤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葡萄酒案
2022年10月8日,章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济南景坤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及存酒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部分未标注中文标签的进口葡萄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该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葡萄酒、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标签对消费者购买行为起到关键引导作用,因此进口食品应带有中文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维护好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等合法权益。
十、市中区静煊酒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2022年1月,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市中区静煊酒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点菜区鱼池内发现14条活河豚鱼,查看该店销售系统,在销售菜品统计表中显示已销售菜品“红烧河豚”数量4份,销售金额共计352元。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产品依法予以查封。经查,当事人购进活河豚鱼后养在明档区鱼池里,由厨师进行宰杀并制作成红烧河豚”菜品出售。当事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该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河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1.9万元的行政处罚。
河豚鱼含有河豚毒素,可致人死亡,具有较大的食用风险,为保障广大消费者生命安全,国家明确规定,养殖河鲀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餐饮服务单位禁止经营加工活河豚鱼。
(编辑 李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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