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九批)
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重点典型案件,现公布第九批典型案例。
1.潍坊恒泰粮油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经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玉米面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2.寿光市华彬超市经营未经检疫及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生鸡腿案
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寿光市华彬超市经营的生鸡腿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查,当事人购进生鸡腿时未查验动物检疫证明,且其经营的生鸡腿使用了国家禁用的兽药氯霉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八项的规定,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3.青州谊融盐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食盐案
根据外地案件移送函,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获得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销售的食盐商标与他人公司商标相同,且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4.昌邑市恒伟茶庄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接群众举报后,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牡丹王、荒山白牡丹”茶叶饼外包装标签未标注生产厂家厂名、厂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且存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5.潍坊郡王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后厨冰柜内有无任何标签、标识的真空包装黄喉,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采购票据、供应商资质以及食品原料进货登记台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6.诸城市麦多福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根据监督抽检结果,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生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1项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7.潍坊经济开发区翊铭果蔬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潍坊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潍坊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8.高密市提香西饼屋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商业宣传案
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线索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提香-立新店[2120111]“冰墩墩蛋糕可以预定哟”及造型的蛋糕图片,通过抖音账号发布主题为造型的蛋糕宣传小视频,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系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行为。“冰墩墩”(公告编号:第A000020号)和(公告编号:第A000021号)均系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和残奥会标志。当事人在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未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前提下,利用“冰墩墩”和进行商业销售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9.昌邑市惠众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接群众举报,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牛栏山”白酒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编辑 李闯)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食品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仅供网友学习参考使用,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著作权及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无意侵犯版权,如有内容、版权和其他相关问题,请速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尽快处理。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