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部署,天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涉食品安全、制假售假、油品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一)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一份利小吃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自制)案
2022年9月19日,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静海区一份利小吃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自制)的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7日,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天津市静海区一份利小吃店生产的油条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27日生产经营的油条(自制)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上述油条(自制)经检测机构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不合格批次油条80根,全部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堂经营、未查验供货者合格证明案
2022年8月2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堂经营、未查验供货者合格证明的行为作出罚款19.8万元,没收当事人食堂违法经营工具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1日,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到当事人位于海滨街道光明大道东侧的钻井事业部食堂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资质。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1日开始经营上述食堂,截止到2022年3月11日该食堂实际经营时间共计88天,因当事人食堂为内部员工使用,未收取员工用餐费用,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不能全部提供其所使用米、面、油和蔬菜等的进货票据及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部分企业负责人、食堂经营者法律意识仍然淡薄,且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企业规模小,在内部开设食堂不易被发现,故不主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办此类案件,进一步提高企业负责人、食堂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典型案例(三)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蓟县新国鲜肉店经营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肉案
2022年8月12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蓟县新国鲜肉店经营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牛肉的行为作出罚款7.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5日,蓟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对当事人进行追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1日从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一不知名的牛肉分割厂以56元/kg的价格购入牛肉25kg存放于库房内销售,2022年6月14日当事人以66元/kg的价格售出10.81kg牛肉,2022年6月17日区局委托检验机构对该批次牛肉抽样检验,检测结果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牛肉的行为。至案发,该批次不合格牛肉售出10.81kg,未售出的14.19kg不合格牛肉已自行销毁,无库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蓟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兽药残留已逐渐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摄入人体后,影响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该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典型案例(四)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东盛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2年11月14日,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静海区东盛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作出罚款17.6万元,没收侵权白酒30瓶,吊销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禁止经营者王某五年内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从一名上门推销的人手中购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30余瓶,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当事人不能说明商品合法来源及提供者,也无法联系到当时的供货人。上述白酒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属于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当事人采购上述白酒时未按照规定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白酒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该案执法人员召集各大酒厂的打假人员,对农村地区进行酒类的突击检查,逐一排查问题,发现一起查扣一起处理一起,把打假的铁拳挥向农村,对辖区内经营户形成了有效震慑,有力地规范了辖区经营户的经营行为,打击了不法商家明知故犯的嚣张气焰,将害群之马逐出市场,优化了营商环境。
(编辑 李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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