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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2022-12-21 15:19:45来源: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今年沈阳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稳、准、实”作风,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和强力震慑重点领域违法行为。现公布食品安全及其他重点领域第4批典型案例。

1.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沈阳安阳食品有限公司超出食品生产许可项目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行为案

2021年12月1日,市民在12315平台举报,沈阳安阳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将变质的食品掺杂到新生产的食品里面制作。经查,举报情况属实。该企业从2021年12月开始超出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熟制墨斗”,销售违法所得1512元。另查明,该食品企业使用过期食品原料“醋酸辣椒”加工成成品酱腌菜,销售违法所得127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大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0.2782万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铁西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沈阳市水善汇休闲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无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案

根据举报线索,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沈阳市水善汇休闲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单位现场正在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经过调查,确定该单位未取得有效经营许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及相应处罚裁量权规定,铁西区市场监管局对沈阳市水善汇休闲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做出罚款6.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6117万元的行政处罚。

3.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沈阳市苏家屯区金鑫源食品厂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行为案

经执法人员调查,沈阳市苏家屯区金鑫源食品厂于2022年8月28日生产了15箱(10袋/箱)面包,将该批面包的生产日期虚假标注为2022年8月30日。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对其上述行为进行检查后,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上述涉案食品,并进行了认真整改,同时启动召回程序。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相应处罚裁量权规定,苏家屯区市场监管局对沈阳市苏家屯区金鑫源食品厂做出没收违法所得75元、罚款5.01万元的行政处罚。

4.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沈阳豪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销售霉变食品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案

2022年3月29日,苏家屯市场监管局在短视频平台上发现舆情信息,立即展开核查。经查,沈阳豪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没有集体配餐项目,但其与某公司签订合同于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30日配送盒饭,3月28日配送盒饭有霉变现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及对应处罚裁量权规定,苏家屯市场监管局对沈阳豪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霉变食品的违法行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8.5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沈阳豪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5.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沈阳市铁西区鸿昌发粮油经销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根据举报线索,2022年1月,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沈阳市铁西区鸿昌发粮油经销处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9日接收泰来县吕氏兴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发来的包装为“帅宇”牌宫廷御贡香米35700公斤,自用120公斤,剩余35580公斤,未销售。此商品构成外包装装潢侵权。泰来县吕氏兴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商品外包装装潢侵权案件线索已移交给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另案处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及对应处罚裁量权规定,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沈阳市铁西区鸿昌发粮油经销处停止违法行为,做出没收违法商品35580公斤大米的行政处罚。

6.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沈阳精冠米业有限公司冒用注册商标、侵犯地理标志违法行为案

2022年10月,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上级部门案件线索转办,对沈阳精冠米业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并在成品库内存放标有“五常大米”注册商标包装净含量为10kg的大米200袋。其使用的“五常大米”的注册商标,没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也未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通知书,即未经“五常大米”商标注册人许可在本公司加工的大米包装上使用。当事人已将侵权包装袋无害化处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及对应处罚裁量权规定,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沈阳精冠米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做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 李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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