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执法司法协作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今年9月,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签署《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执法司法协作、合力守护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的协作意见》,共同构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全链条”“多维度”综合保护体系,合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近年来,上海市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充分依托执法司法协作机制,有力形成工作合力,全力守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本次共发布4起典型案例,涉及食品调味料、食用肉卷、减肥咖啡、水产品等食品领域,代表性强、覆盖面广,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案例1
陈某、沈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被告人陈某于2013年在外省某地成立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各类调味品。2017年底至案发,陈某为降低生产成本,违反企业生产标准,在生产白胡椒粉产品过程中,要求工人在产品中掺入大米粉、辣椒粉等原料,并将该劣质白胡椒粉成品销售至全国多地。被告人沈某受陈某雇佣,从事原材料采购、成本核算、安排生产等工作,协助陈某实施上述掺杂掺假活动。至案发,涉案劣质白胡椒粉产品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
2020年10月28日,该案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挂牌督办。2020年11月27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陈某、沈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3月22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陈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沈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陈某、沈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该案是本市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充分发挥执法司法协作工作机制,准确、有效打击调味品领域制假售假的典型案例。判决生效后,经检察机关移送线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对销售涉案伪劣白胡椒粉产品的企业及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确保行刑惩治形成闭环,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
案例2
罗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被告人罗某在本市从事肉制品零售经营,2020年起,罗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大量批发成品鸭脯肉卷,并将鸭脯肉卷冒充为肥牛卷,销售至本市几家餐饮机构。2021年3月,本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罗某的上述行为,当场查获涉案“肥牛卷”44袋,经检测未检出牛源性成分,仅检出鸭源性成分,查明系使用鸭肉卷冒充。至案发,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2022年3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罗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6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罗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罗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本案违法犯罪线索后,依托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同步引导取证,确保刑事犯罪及时、有效被查处。
案例3
马某甲、马某乙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0年起,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明知从他人处批发的减肥咖啡被食用后会对人体产生毒副作用的情况下,仍通过网络进货后再借助网络渠道销售至全国各地,查明的销售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万余元。案发后,行政执法人员、公安人员从马某甲处查获到部分涉案减肥咖啡。经检测,涉案减肥咖啡检出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中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
2022年6月16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马某甲、马某乙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2022年7月8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马某甲、马某乙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马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马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本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群众举报后,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发现涉嫌犯罪后,立即依托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即时介入侦查,开展犯罪线索深挖,协同公安机关抓获5名处于上下游犯罪链的不法分子,彻底捣毁涉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减肥产品非法利益链条,有力净化网络销售环境,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案例4
许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被告人许某在本市某菜场租赁摊位经营海鲜水产,在贩卖小黄鱼的过程中,明知不得对小黄鱼进行人工染色,但为提升小黄鱼外观鲜度、促进销量,仍使用“黄粉”溶液对小黄鱼进行浸泡染色,并对外出售,谋取非法利益。2022年1月,行政执法人员、公安人员在许某摊位查获染色用“黄粉”、“黄粉”溶液,以及染色小黄鱼6千克,经检测检出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中添加的碱性橙Ⅱ成分。
2022年6月29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许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2022年7月29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以许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许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依托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发现本案线索后,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加强协作,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等工作,全面查明涉案事实,进一步查证“黄粉”来源,开展全链条打击。
(编辑 李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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