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工业》主办

中国食品新闻网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首个直播监管新规,8类直播行为将依法查处!

2020-11-09 11:00:48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直播带货将迎来强监管!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11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这也是首个专门针对直播营销活动进行监管规范的官方文件。

  一年一度的“双11”临近,网购又成为热门话题。自10月20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多部涉及网络交易、促销、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的文件,立足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促进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10月20日,公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10月23日,公布最新修订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11月5日,公布《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有业内人士表示,这也是表示了监管部门在立法上对新兴行业的加强监管和对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好的促进相关新兴行业的发展。但网络交易行为有一定的监管难度,监管上需要技术投入和人力成本,有的地区还面临基层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这就需要司法和监管衔接更紧密一些,在对违法违规现象的处罚力度上也可适度加大。

  本次新规明确了各主体的哪些法律责任,又有哪些直播行为将被依法查处?来看看重点:

  一、3类主体法律责任更明确

  1、网络平台:按《电商法》和《广告法》履行责任义务

  网络平台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特别是网络平台开放网络直播推广服务经营者入驻功能、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推广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直播技术服务的,应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网络平台为商品经营者(含服务提供者,下同)或网络直播者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或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网络平台以其他方式为其用户提供网络直播技术服务,应根据平台是否参与运营、分佣、平台对用户的控制力等具体情形,适用《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或适用法律法规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

  2、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都应依法履行责任义务

  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按照《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价格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网络直播者: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按《广告法》履行责任义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网络直播方式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宣传,应当真实、合法,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二、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范围和广告发布

  直播销售商品或服务范围需合法

  商品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商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通过网络直播销售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不得通过网络直播发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商业广告;不得通过网络直播销售禁止进行网络交易的商品或服务。

  医药等特殊广告发布前需经审查

  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广告,应严格遵守广告审查有关规定。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广告。

  公示相关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

直播营销活动中,要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商品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其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等信息。网络平台应当为公示上述信息提供技术支持等便利条件。

  三、8类直播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

  1、电子商务违法行为

  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依据《电子商务法》,重点查处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违法行为。

  2、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

  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售后服务保障不力等问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查处对消费者依法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等违法行为。

  3、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虚构交易或评价、网络直播者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问题,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查处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仿冒混淆、商业诋毁和违法有奖销售等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售卖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依据《产品质量法》,重点查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产品的产地和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

  5、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售卖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等问题,依据《商标法》《专利法》,重点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6、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的食品安全问题,依据《食品安全法》,重点查处无经营资质销售食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违法行为。

  7、依法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依据《广告法》,重点查处发布虚假广告、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和违规广告代言等违法行为。

  8、价格违法行为

  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价格违法问题,依据《价格法》,重点查处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等违法行为。

  按照本次新规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综合执法优势,切实提升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效能和水平。要加强与网信、公安、广电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信息共享与协调配合,提升监管合力。要切实加大案件查办工作力度,做好行刑衔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免责声明:中国食品新闻网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承担全部风险与责任。 网站转载上传图片或文字的知识版权如有侵犯,请及时通知我们,本网站将在第一时间及时删除。

0
0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