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5(下)湖北 2024 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解析
文 / 孙永立
湖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 2024 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方案部署要求,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舆论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虚假宣传、计量作弊、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侵权假冒、销售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近日,湖北市场监管局公布 2024 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随州市:经营含有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处罚措施:2024 年 1 月 26 日,随州市广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武汉瑞恒医药生物有限公司经营含有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 678 盒涉案食品,罚没 93.3 万元,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其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直接负责人桂某某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案情概要:2023 年 11 月 6 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湖北某医药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仓库内存放有“参鹿精片压片糖果”420 盒、“蚕蛹虫花压片糖果”258盒。经检验,上述两种食品均含有 O- 丙基伐地那非 ( 非法添加物质 )。11 月 10 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指定随州市广水市市场监管局管辖。经查,湖北某医药公司并未参与经营,实际采购销售公司是武汉瑞恒医药生物有限公司。当事人从广州某健康科技公司购进“参鹿精片压片糖果”“蚕蛹虫花压片糖果”共计18799 盒,已销售 13652 盒,金额 492501 元,获利 64523 元,未销售金额 86663 元,总货值金额 579164 元。
点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 一 ) 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第 ( 一 ) 项 的 规 定。 随 州 市 广 水 市 市 场 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宜昌市:销售食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处罚措施:2024 年 1 月 10 日,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潮邦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长阳分公司销售食品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 20 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概要:2023 年 7 月 22 日,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租用商铺,将其经营的食品对外宣传为保健食品进行销售,并用会销方式宣传其具有保健和治疗功效。
点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食品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孝感市:涉嫌制售侵权假冒白酒案处罚措施:2024 年 3 月 29 日,孝感市孝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李某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情概要:2024 年 3 月 28 日,孝感市孝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孝南区某乡镇一处制假窝点展开突击行动,现场查获假冒知名品牌白酒 4000 余瓶,假冒包材 3.5 万套( 个 )。经查,李某某等 3 人在某乡镇 3 个制假窝点用低档白酒为原料酒,灌装 11 个知名品牌白酒,并设立 2 个仓库存放假冒白酒及包材,涉案金额 140 余万元。
点评: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孝感市孝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
襄阳市:涉嫌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处罚措施:2024 年 5 月 6 日,襄阳市枣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神奈百货店和鑫云百货商行涉嫌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情概要:2023 年 10 月 16 日,襄阳市枣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涉嫌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奶茶的陈某及其上家李某某进行调查。经查,李某某经营的 Yso Majic 奶茶分别从某电商平台“Yso 黑金咖啡 微商同款”“Yso Majic 黑金咖啡”“YsoMajic 咖啡正品店”3 家店铺购进,其主体信息为:神奈百货店和鑫云百货商行。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奶茶均含有西布曲明 ( 非法添加物质 ),涉案奶茶经营额共 1131202 元。
点评: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襄阳市枣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枣阳市公安局。
鄂州市:涉嫌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假冒牛肉案处罚措施:2024 年 1 月 26 日,鄂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彭某志等六人涉嫌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假冒牛肉的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情概要:2024 年 1 月 25 日,鄂州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驾驶三辆小型货车在某集贸市场和居民小区周边售卖假牛肉。1月 26 日,执法人员在杨某镇现场检查发现彭某志、赵某伟等六人正在售卖“牛肉”,售卖人无法提供该批“牛肉”的检验检疫证明。经查,当事人所售“牛肉”从刘某俊处购进,实际是涂了牛血的母猪肉,共购进 5900 斤,购进价 10元 / 斤,销售价 30 元 / 斤,共获利 10 余万元。经进一步核查,刘某俊销售给彭某志等人的“牛肉”是从李某柱处购进的母猪肉,李某柱共销售 1.7 万公斤。刘某俊、李某柱收到母猪肉后用牛血涂在母猪肉上制作假牛肉,多人参与制作且分工明确,违法生产、经营的假牛肉货值金额达到 1200 余万元。
点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且涉嫌构成犯罪,鄂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鄂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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