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上)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典型案例解析
文 / 钟石新
为持续推进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下文选取部分案例进行具体解析。
河北省广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宗县茗悦轩茶庄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案处罚措施:2024 年 1 月 28 日,河北省广宗县市场监管局对广宗县茗悦轩茶庄(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 2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概要:2024 年 1 月 6 日,广宗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通过快手平台(快手号:茗悦轩茶庄,1225538131)销售的长方体“明前龙井绿茶礼盒”,装有盒装茶叶 2 盒,每盒 200 克,经手动法现场测算,礼盒长、宽、高分别为 36.4cm、14cm、28cm,包装空隙率为 63.6%,不符合 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 Q > 50g 的,包装空隙率≤ 30%”的要求,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架处理。2024 年 1 月 15 日,复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武夷岩茶大红袍”礼盒(生产商:武夷山市红日岩茶厂),装有盒装茶叶 2 盒,每盒 150 克,经手动法现场测算,礼盒长、宽、高分别为 27cm、18cm、20.1cm,包装空隙率为 60.1%,不符合 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 Q > 50g,包装空隙率≤ 30%”的规定要求。点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广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江苏省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宜兴市红岭茶厂生产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案处罚措施:2024 年 1 月 18 日,江苏省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对宜兴市红岭茶厂(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 2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概要:2023 年 4 月 28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初步判断当事人自产自销的宜兴红茶茶叶礼盒(规格:125g×2)空隙率在 50% 以上,涉嫌构成过度包装。后委托安徽省清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显示该茶叶礼盒长度450mm、宽度 260mm、高度 90mm,包装空隙率为56.9%,不符合 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其他食品的包装空隙率≤ 45%”的规定要求。执法人员当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茶产品。2023 年 12 月12 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销售的另一款宜兴红茶茶叶礼盒(规格:125g×2)进行抽样检查,经安徽省清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该茶叶礼盒长度 340mm、宽度 250mm、高度 71mm,包装空隙率为 46%,不符合 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 Q > 50g,包装空隙率≤ 30%”的规定要求。
点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浙江省浦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熊某杰销售包装成本超标茶叶案处罚措施:2024 年 2 月 21 日,浙江省浦江县市场监管局对熊某杰(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 2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概要:2023 年 9 月 28 日,浦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通过微信朋友圈“无忧果(无忧茶行)”销售“浦江春毫”绿茶(500 克 / 盒),销售价为200 元 / 盒(系当事人自行采购茶叶并包装制作为成品),购进票据显示包装盒(含茶罐 2 个和外盒 1 个)进价为 50 元 / 套,除初始包装(铝塑袋)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的总和为商品销售价格的 25%,不符合 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生产组织应采取措施,控制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 20%”的规定要求,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停止销售过度包装的茶叶产品。2024 年 1 月 24 日,复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微信平台上通过微商销售的“金骏眉”(500克/盒,系当事人自行包装制作为成品后对外销售)标示销价为 998 元 / 盒,购进票据显示使用的实木烤漆包装盒(含小茶罐 12 个和外盒 1 个)进价为 265元 / 套,除初始包装(铝塑袋)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的总和为商品销售价格的 26.55%,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生产组织应采取措施,控制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 20%”的规定要求。
点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浦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崂山区日香茶叶店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的茶叶案处罚措施:2024 年 1 月 31 日,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崂山区日香茶叶店(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 2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概要:2023 年 9 月 22 日, 青 岛 市 崂 山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对当事人在售的一款净含量为 80g(40g×2) 的普洱茶以手动法进行现场测算,礼盒长、宽、高分别 为 225mm、150mm、145mm, 包 装 空 隙 率 为78.75%;另一款净含量为40g(5g×8)的白毫银针,礼盒长、宽、高分别为 285mm、160mm、70mm,包装空隙率为 83.7%,上述两款茶叶礼盒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 30g < Q ≤ 50g,包装空隙率≤ 40%”和“单件净含量 1g < Q ≤ 5g,包装空隙率≤ 70%”的规定要求,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排查下架其他过度包装的茶叶产品。2024 年 1 月 10 日, 执 法 人 员 开 展“ 回 头看”,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圈枝柑陈皮代用茶(净含量 80g、制造商:福建日春实业有限公司),经手 动 法 现 场 测 算, 该 礼 盒 长 度 165.7mm、 宽度 165.7mm、 高 度 197.3mm, 包 装 空 隙 率 为80.8%,不符合 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 Q >50g,包装空隙率≤ 30%”的规定要求。
点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崂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将线索通报茶叶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河南省商丘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商丘市昊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案处罚措施:2023 年 9 月 20 日,河南省商丘市市场监管局对商丘市昊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 2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概要:2023 年 9 月 12 日,商丘市市场监管局在限制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长方体“瑞福牌”茶叶礼盒(净含量:70克/盒),长、宽、高分别为 280mm、280mm70mm,经手动法进行现场测算,包装空隙率为83.4%,不符合 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 > 50g 的,包装空隙率≤ 30%”的要求,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架店内其他过度包装商品。2023 年9 月 15 日,复查发现其正在销售的长方体“紫金白兰白牡丹紧压白茶”礼盒,装有罐装茶叶 6 盒,每盒 30 克(委托方(经销企业):八马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委托方(生产企业):福建鼎苛茶业有限公司),经手动法现场测算,礼盒长、宽、高分别为 280mm、280mm 、80mm,包装空隙率为62.7%,不符合 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 15g< Q ≤ 30g 的,包装空隙率≤ 50%”的规定要求。
点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商丘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将线索通报茶叶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湖北省鄂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鄂州华容百信超市有限公司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案处罚措施:2024 年 2 月 21 日,湖北省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鄂州华容百信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 2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 情 概 要:2023 年 11 月 2 日, 鄂 州 市 市场监管局在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对当事人在售的一款净含量为 125 克、生产日期为 2023/01/06 的“ 溢 香 醇 金 骏 眉” 茶 叶 礼 盒进行过度包装专项抽样检查。经委托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包装空隙率为 60.7%, 不 符 合 GB 23350-2021《 限 制 商 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 Q>50g 的,包装空隙率≤ 30%”的规定要求。2024 年 1 月 3 日,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茶叶礼盒《检测报告》,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 2024 年1 月 9 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过度包装茶叶产品。2024 年 1 月 11 日,执法人员开展茶叶过度包装“回头看”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款“溢香醇金骏眉”茶叶礼盒(净含量为 7 克×43 包,标称日期为 2023/12/15,生产商:安徽省芜湖市溢香醇茶叶有限公司),经手动法现场测量,测得外切长方体初始包装长、宽、高值分别为 280mm、37.7mm、93mm,包装空隙率为60.15%,不符合 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 5< Q ≤ 15g 的,包装空隙率≤ 60%”的规定要求。
点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鄂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将线索通报茶叶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四川省青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青溪镇川农土特产经营部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案处罚措施:2024 年 1 月 4 日,四川省青川县市场监管局对青川县青溪镇川农土特产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概要:2023 年 11 月 2 日,青川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限制茶叶过度包装监督检查中,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和畅居·大红袍”茶叶礼盒(标注净含量:100g,批号及生产日期:2021/12/12)。经查,该款茶叶礼盒由当事人从广元市和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购进,而广元市和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从武夷山市仙枞生态茶叶有限公司购进的散装茶叶再自行包装后对外销售。经手动法进行现场测量,测得外切长方体初始包装长、宽、高值分 别 为 34.2cm、22.4cm、8.3cm, 包 装 空 隙 率 为79.5%,不符合 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有关“单件净含量 Q>50g的,包装空隙率≤ 30%”的规定要求,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3 年 11 月 7 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过度包装茶叶产品。2023 年 12 月 11 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的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仍摆放了 4 盒上述产品进行销售,经委托广元市计量检定测试所进行抽样检验,包装空隙率为 79%,不符合 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 Q>50g 的,包装空隙率≤ 30%”的规定要求。
点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青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2024 年 1 月 25 日,将线索通报广元市和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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