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3(下)紧盯新业态食药安全问题 规范收费探店视频广告发布行为
文 / 孙永立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全国两会精神,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 10 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切实提高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办案质效,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023 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23000 余件,同比增长 16.8%。此外,探索办理食品药品安全以外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1000 余件。
这批发布的典型案例聚焦解决消费者关注度高、影响恶劣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比如“人药兽用”、动物血制品非法添加工业用甲醛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紧盯新业态中出现的食品药品安全新问题,比如针对短视频平台上“探店达人”等收费探店视频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对MCN 机构加强监管,规范收费探店视频广告发布行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维护网络食品消费安全。这批案例还聚焦违规使用生鲜灯、违法销售境外药品等问题,着力解决老百姓身边的烦心事、揪心事、操心事。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表示,2024 年 2月至 12 月,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聚焦社区团购、网络营销、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涉食品安全问题开展专项监督。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系列重点工作,包括督促预制菜产业规范发展;督促整治食品掺杂掺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督促整治药物滥用等消费者密切关注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兽用处方药等违规经营使用行政公益诉讼案要旨:针对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环节存在的兽药滥用、违规销售特别是“人药兽用”等问题,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调查权,查清问题根源,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整合行政监管力量,督促各行政机关形成综合施治,实现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海南省文昌市部分乡镇兽药店违法出售兽用处方药,部分药店存在将人用药卖给养殖户“人药兽用”现象,致使大量有潜在副作用的人用药或兽用药流入水产养殖领域,严重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3 年 6 月,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文昌市院)在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文昌市辖区存在水产养殖领域兽药违法经营、使用问题,遂迅速成立办案组开展初步调查,并于 7 月、8 月对文昌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农业农村局)、文昌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和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综合执法局)立案。办案组通过多方查阅资料明确兽药经营范围及销售规定,同时前往文昌市昌洒镇、翁田镇、铺前镇等 10 个乡镇兽药店和养殖户开展实地走访,现场查阅比对兽药店进货、销售记录及养殖户用药记录等,进一步查明辖区多个兽药店销售台账记录不全、无兽药处方笺违规出售兽用处方药,多名养殖户未依法进行养殖用药记录、购买人用处方药进行蛙类养殖,存在“人药兽用”等情况。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文昌市院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随机抽取上述 10 个乡镇养殖的罗非鱼、石斑鱼、青蛙等 51 个水产样本进行检测,有8 个样本检测出含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号)中禁止食品动物使用的孔雀石绿、呋喃西林、氯霉素等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2023 年 7 月 31 日,文昌市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农业农村部下发的《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蛙类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向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农业农村局加强兽用处方药监管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文昌市蛙类养殖开展全面排查。2023 年 8 月 14 日,文昌市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向市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市监局做好人用处方药凭处方购买以及打击养殖户违规将人用药用于养殖等工作,确保文昌市药品零售企业依法经营。2023 年9 月 4 日,依据《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分别向综合执法局和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执法局认真做好兽药销售过程的执法工作,加强与农业农村局沟通联系,加大违规销售兽药案件的查处力度;建议农业农村局全面解决没有兽药处方笺就出售兽用处方药等存在问题,严格规范兽药店销售兽用处方药等行为,协助做好违规销售兽药案件的查处及宣传工作。
2023 年 9 月 25 日,农业农村局书面回复,通过两个月的全面摸排,统计出全市未建设污染处理设施等非法蛙类养殖场 162 家,养殖面积38.5 亩,已拆除整治非法养殖场 158 家,对农药批发零售经营店联合巡查检查 124 家,发现问题 8 例,并限期整改,联合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查获农药类违法案件 3 起,立案 3 宗、结案 2 宗。2023 年 10 月 8 日,市监局书面回复,已检查药品经营企业 200 余家次,向综合执法局移 送 处 方 药 案 件 线 索 15 宗。2023 年 11 月 2日,执法局和农业农村局同时予以书面回复,已对全市 88 家兽药饲料店进行联合检查,对违法违规经营主体,现场引导教育 34 人次,当场整改 5 起,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 29 份,立案查处 10 宗未凭处方销售兽药案和 1 宗涉嫌销售假药案,同时积极开展培训宣传,于 2023 年 9 月19 日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检测站举办兽药经营企业培训会,120 多人次参会。
2023 年 11 月 15 日,文昌市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对全市兽药销售和养殖户安全用药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发现 162 家非法养殖场已经全部整治拆除,且未发现兽药店和养殖户涉水产养殖兽药违法行为反弹回潮,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办案效果。
典型意义:水产养殖中使用禁用药物会产生生物累积效应,食用后对人体产生毒害作用。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公益诉讼调查权,通过现场走访、委托检测等方式收集证据;核查药店销售底账,发现可疑购买记录,进而锁定违法事实。针对公益损害事项涉及多个具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分别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形成监管合力,强化兽药销售环节监管、使用环节监管、养殖户用药环节监管,保证整改效果。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以探店视频形式违规发布涉食品安全广告行政公益诉讼案要旨:针对短视频平台“探店达人”在发布推广视频时附加购物链接未标注“广告”字样的行为,可以认定其发布的视频具有广告属性,其故意模糊兴趣分享与商业广告边界的行为违法,检察机关可以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对此类行为加强监管,规范探店广告发布,切实维护消费者知情权。
基本案情: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 MCN 机构(专业培育和扶持网红达人的经纪公司或机构)旗下的“达人”,系某短视频平台上“视频带货榜”排名前列的用户,其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发布视频,分享评价多家餐饮店铺的食品口味、服务水平,并在视频下方附加了相关购物链接,但未在视频中显著标明“广告”字样,有消费者评价其购买后发现所涉店铺存在食品质量不达标、实际价格与推广视频宣传的价格不符等问题。
调查和督促履职: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北京铁检院)通过媒体报道发现该案线索,遂于 2023 年 9 月 8 日立案,随即对北京市范围内各大短视频平台“探店达人”发布的探店视频展开筛查,同时走访涉案 MCN 公司调查其运行模式、审核机制、广告承接及发布流程等。经查,该类视频系 MCN 机构接受相关店铺委托后拍摄,但旗下“达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社交平台进行店铺分享,意图通过作出优质评价,诱导消费者出于对“达人”的信任进行消费,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2023 年 5月 1 日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2023 年 9 月 21 日,北京铁检院向昌平区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涉案广告发布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规范“达人探店”等行为,加强“广告”标识适用,进一步加强对辖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监督管理。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调查涉案MCN 机构旗下 8 名“达人”发布互联网广告方面的相关违法情况,对涉案 MCN 机构及旗下“达人”进行集中约谈,并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涉案 MCN 机构全面整改,加强“达人”管理和广告审核;在全区开展的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中,共查处互联网广告违法案件 354 件,罚没款项 132.73 万元。
为深化诉源治理,北京铁检院在推动公益诉讼个案办理的同时,联动行政机关综合施策,进一步规范辖区短视频广告发布行为:一是在规范探店视频“广告”标识的基础上,推动行政机关对辖区内 MCN 机构探店达人所推广的餐饮店铺食品安全问题常态检查;二是督促短视频平台加强引导 MCN 机构和网红达人合法合规开展营销宣传活动,不断完善规则建设;三是加大对《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相关培训 50余场次,培训指导相关从业人员 1100 余人次,提升互联网广告从业者合规经营意识。另外,针对该案办理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辖区有关互联网视频营销广告发布行为不规范造成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北京铁检院开展类案监督促进该类问题一并解决,实现“办理一案、监督一批、治理一片”的社会治理效能。
典型意义:互联网广告业已融入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在引导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聚焦互联网营销新业态治理,审慎界定“探店达人”较为隐蔽的违法推广行为,明确 MCN 机构作为广告发布者的主体责任,督促行政机关加强行业监管,推动互联网广告发布管理新规有效实施的同时,消除违法宣传带来的食品安全隐患,线上线下联动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诉董某某等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要旨:针对跨境代购含禁止添加物质的减肥药,通过网络发展下线实施多级分销的行为,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并对物流行业监管盲区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网络药品销售规范有序。
基本案情:2020 年 6 月 至 2021 年 11 月 期间,董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国外购入无任何标识和批号的减肥产品。其明知该产品在中国未取得生产、销售许可,亦未注明相关成分,消费者反映食用后出现头晕、发热、心慌、肢体发麻、失眠等诸多不适症状下,仍伙同王某某、武某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大量推销信息,发展数十名下级代理商,形成多级分销网络遍布全国,向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非法获利 805180 元。经鉴定,该减肥药中含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碱”和精神管制类药物“咖啡因”。
调查和诉讼:2022 年 1 月 6 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秀区院)在办理董某某、王某某、武某某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时,发现三人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权,依法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办理,并于同日在正义网发布公告。经公告,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
西秀区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及时收集和固定董某某等三人销售减肥药的物流信息、微信和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书证,查明违法销售数额。经咨询食药监部门专家,证实食用麻黄碱会引发心血管和中枢神经疾病,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
2022 年 4 月 7 日,西秀区院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董某某等三人按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的十倍支付赔偿金人民币 8051800 元并在全国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2 年 5 月 9 日,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服判,未上诉。2022 年 9 月,西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启动执行程序,委托三名被告人住所地法院对其价值 658 万余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后开展强制执行。
2022 年 5 月 31 日,西秀区院针对该案反映出的快递网点执行寄递安全规定不到位、事前教育培训、事后惩戒处罚制度缺失等问题,向涉案快递公司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完善从业准则、行业规范和奖惩制度,加大从业人员法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力度。2022 年 6 月 15日,涉案快递公司回复称,已建立《新员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快递员工管理和奖惩制度》
等五项岗前安全教育、管理、惩戒等快递企业内控制度,有力防范违禁食品通过快递进行流通。
典型意义:近年来,电商时代下的医美纤体行业规模快速扩张,违规制售减肥药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问题频发。检察机关针对跨境代购涉毒减肥药在网络平台大量销售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办案和加强监督结合起来,通过内部合力和外部协作,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让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推动物流行业堵塞漏洞,深化“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诉源治理效果,全方位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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