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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下)市场监管总局解读食品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典型案件

2022-06-06 15:42:20来源: 《中国食品工业》

文 / 孙永立


2021年,市场监管部门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持续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执法工作,针对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和影响创新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强化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依法查处商标专利申请注册及代理违法行为。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部分典型案件。

江苏睢宁:优尚进出口贸易(睢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案情概要: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美商可斯可批发公司举报,对优尚进出口贸易(睢宁)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2019年4月至2021年2月,当事人通过淘宝网销售的坚果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图案,右下角标注“TM”标志,与举报人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涉案经营额211.15万元。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与投诉人协商,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021年12月14日,睢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05万元。

案情解析:本案中,当事人在网店上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大部分使用外文标注,使用的商标与美商可斯可批发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让消费者在购买时造成混淆。调查期间,当事人称其销售的坚果产品外包装设计已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但其取得专利权的时间在投诉人商标注册时间之后,按有关法律规定,应保护在先合法权利,对当事人商标侵权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安徽亳州谯城区:安徽金口酒业有限公司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案案情概要: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移交线索,反映安徽金口酒业有限公司将“金坛子”“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随即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推销其生产的“金坛子”白酒,分别于2020年11月21日在南京糖酒会、2020年11月27日在第21届安徽糖酒会上,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2021年2月10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

案情解析:“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被赋予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扩大保护。“驰名商标”并非一种荣誉称号,而是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对商标知名度作出的一种事实认定。由于“驰名商标”通常承载着良好商誉,部分权利人将其作为推销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手段对外展示,以获得市场竞争优势。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案件的查处,制止了“驰名商标”权利滥用,有利于引导生产经营者正确认识“驰名商标”制度,促使权利人依靠产品、服务质量和信誉获得市场竞争力。

湖北保康:孟某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案案情概要:保康县市场监管局在与县公安局联合查处杨某、王某(已被县公安局刑事立案)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发现当事人涉嫌为上述二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提供便利,随即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明知制作商品外包装需查验、索取厂家相关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但在接受委托制作湖北尧治河楚翁泉酒业有限公司白酒包装时却未向相关人员索取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仅凭收到的尧治河1988白酒实物一瓶,便联系、组织相关厂家仿照实物制作与尧治河1988酒瓶、瓶盖、瓶身印花近似的酒瓶,为杨某、王某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2021年4月20日,保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7.07万元。

案情解析:本案中,当事人明知他人存在商标侵权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是他人侵权行为得以成功的必要条件,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该案的查处,切实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重庆涪陵: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案情概要:涪陵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移交线索,反映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随后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提升企业知名度,在其微博、网站发布含有“东京奥运会”等内容的商业宣传图片,图片内容不仅含有其产品及品牌标识,而且还有“为中国健儿加油,共同期待奥运首金,东京奥运会”等内容。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在其微博、网站中发布含有“东京奥运会”等内容的宣传图片,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2021年11月12日,涪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案情解析:《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以及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都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依法得到保护。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为我国冬奥会成功举办营造良好环境。

四川:四川德龙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案情概要: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接到转交线索,反映四川德龙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在代理申请“关门红梅”地理标志商标中涉嫌史料造假,随即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代理申请“关门红梅”地理标志商标过程中,因申请注册“关门红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需有“关门红梅”客观存在及其声誉的证据,当事人公司主管人员何某为了“关门红梅”地理标志商标申请审查能够通过,篡改南江县志有关内容,提交虚假的“关门红梅”客观存在及其声誉证据材料。商标注册审查机关在材料审查中发现当事人提交材料与国家图书文献收藏机构收藏的南江县志所记载内容不一致,于2021年8月6日驳回商标申请。当事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2022年1月27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万元,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何某罚款2万元。

案情解析:严厉打击商标注册申请环节违法行为是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执法的重要内容。本案是一起代理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案件,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意图骗取商标注册,扰乱了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应当依法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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