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工业》主办

中国食品新闻网

2022-01(下)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从严惩处危害 一老一小 食品安全犯罪

2022-03-14 10:12:37来源: 《中国食品工业》

文 / 石谢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共二十六条,其中针对司法实践中“一老一小”食品安全保护的薄弱环节,《解释》从多方面对保护该群体食品安全作出明确规定。


织密惩治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法网

《解释》专门规定了多条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特殊保护的条款,如第三条和第七条将“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作为加重处罚情节。针对“保健品坑老”行为,《解释》明确规定,实施此类犯罪,符合诈骗罪规定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销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以及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或者以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是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的行为,直接影响食品安全。对此,《解释》明确规定,对上述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近些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赚取黑心钱,给进入屠宰相关环节的生猪等畜禽恶意注水,导致大量注水肉流向百姓餐桌,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为有效破解注水肉案件打击难题,统一法律适用,《解释》明确规定,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此外,《解释》还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和“明知”的认定等问题作出规定。


全链条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积极推动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郭立新出席“两高”新闻发布会时介绍说,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9442人,同比上升21.7%。


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发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近年来呈现非食用物质在食品中被非法使用或滥用,通过网络直播、微商等方式层层销售,犯罪产业化、链条化趋势明显等三方面新情况新特点,需要进一步强化防范、依法打击。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犯罪销售模式逐渐由传统实体店销售转向网络营销。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直播、微商等方式层层销售,通过虚假宣传、给予返利等形式吸引大量消费者。这种模式短期内可将销售范围覆盖到全国甚至境外,受害人分布范围广,侦查取证难度升级。”郭立新特别指出。


“针对上述新情况,检察机关用足用好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采取更有针对性的做法和举措,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郭立新介绍道,检察机关始终保持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高压态势。2021年6月起,最高检与农业农村部等六部委联合开展为期三年的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农药兽药残留严重超标、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禁、限用物质犯罪,通过挂牌督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加强对下指导等,持续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更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执法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通过信息共享、线索通报、联席会议、联合督办、专项督查等方式,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强化协作、形成合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认真履行立案监督职责,同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移送其依法处理,将最严厉的处罚同步落实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中。


“由于食品‘从农田到餐桌’,链条长、体量大,风险点多,给不法分子以更多可乘之机。因此,“两高”今天发布的新修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特别注意用足用好刑法规定,打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罪名的‘组合拳’。”郭立新介绍道。


《解释》进一步强化全链条打击,助力全过程监管: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上游犯罪,即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食用农产品的非食品原料等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等典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区分其行为性质及危害性,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定罪处罚;同时对外围或者提供协助的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行为,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食品监管渎职罪等定罪处罚。


“《解释》注重可操作性,适应司法实践需要,便于执法司法机关理解和执行。”针对近年来执法司法实践反映比较突出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专门性问题的认定问题,《解释》提出了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和认定意见三种认定途径,推动形成“专业性问题专业部门解决,法律问题司法机关解决”的理念和机制,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0
0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