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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下)中国食品进口新规即将实施 西方经济体无权指手画脚

2021-12-07 11:57:55来源: 《中国食品工业》

文 / 本刊主笔 王 玺

据彭博社报道称,美国、英国、日本、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瑞士等西方7个经济体的外交人员近日向我国海关总署递交联名信,希望海关总署将今年4月份颁布的进口食品新规实施时间推迟“至少18个月”。

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48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令)和第249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令),两项新规对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分别提出注册、检验和标签包装的新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西方经济体妄图阻扰海关总署新规

海关总署新规引发欧美7个经济体的不满,试图“组团”向中方施压,希望我国海关总署将上述新规实施时间推迟“至少18个月”。

据彭博社报道,上述国家的外交人员声称,尽管他们国家的政府分别与中国海关总署进行了“大量接触”,但仍认为中方4月出台的新规在执行情况和具体规定方面“缺乏明确性”。这些外交人员在信中写道,他们担忧新规可能会使食品延迟进入中国、“扰乱全球食品供应链”,还质疑新规中的许多要求与受其影响的产品所呈现的风险水平“似乎并不相称”。他们随后向中国海关总署建议,中方在执行新规前应通过世贸组织和双边方式,与贸易伙伴进行进一步讨论和磋商,“强烈鼓励”中方在实现食品安全目标过程中减少对进口食品的限制。

根据海关总署官网发布内容,第248号令明确了所有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必须经海关总署注册,注册实施分类管理(分为“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两种方式)。新规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48号令的实施目的,是进一步发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制度在食品安全源头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优化注册程序,明确各方责任。在此新规出台之前,仅部分高风险食品(如肉类、鱼类、乳制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商有注册义务。

第249号令对进口食品标签进行了规定,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伴随着食品消费升级,来自世界各国的优质进口食品正不断丰富中国人民的餐桌。据《2021中国进口食品行业报告》显示,2020年,中国食品进口额突破千亿美元,达到1077.3亿美元。2021年进口食品市场利好因素进一步释放,农产品进口平均关税由20年前的23.2%,下降到目前的15.2%,是世界农产品平均关税水平的1/4。今年前三季度,中国食品进口1014.1亿美元,同比增长29.8%,报告预计全年中国食品进口总额的增速将超过20%。

中国政府不会屈从外界压力

海关总署第248号令、249号令对境外进口到中国的食品进行了严格的注册和标签标识规定,所有进入中国的食品都必须在包装上打印中文标识,同时确保标识内容清晰可辨认。

原本这一规定只针对婴幼儿食品等特殊产品,但是新的海关总署令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所有进口食品。根据彭博社的消息,一些西方国家对于中方的新规定非常不满意,他们认为这些规定增加企业的生产难度。同时,他们还担心正在运往中国的货物是否能够及时卸货进入中国市场。

但是评论普遍认为,海关政策本质上属于中国的内政,其他国家无权干涉,且制定规定并不是西方国家的专利。

针对西方7个经济体的施压,近期,国内多家媒体进行了转载,网上也有各种评论,认为这是西方国家向中国施加压力,网友担心海关总署会暂缓执行新规。

海关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明确表示:“即使海关总署考虑到境外企业确实存在难以克服的客观困难,同意推迟执行新规,我也不认为那是屈服国外压力。”

吴国雄表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海关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至少30日后施行。海关总署令第248号、249号于2021年4月12日发布,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留有8个多月预备期。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涉及众多境外企业,海关总署还发布了英文版供境外企业参考。

其次,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1月16日,海关总署根据世贸组织(WTO)透明度相关规定,完成《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草案)》向WTO通报评议程序。对欧美、亚太等12个国家(地区)14份评议意见,海关总署组织研究并进行了书面答复。

最后,即使海关总署考虑到境外企业确实存在难以克服的客观困难,同意推迟执行新规,那也不是屈服国外压力。比如,2016年6月6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但为了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市场供应,2016年9月30日,该局又发布2016年第160号公告,设定过渡期(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2018年1月1日前经批准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或已向我国境内出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多位食品行业资深人士均认为,实际上中方的规定并不是为了提高外国食品企业的成本,而是因为原来的规定和当前的状况无法匹配。受到疫情以及国际贸易摩擦的影响,在国际食品安全问题愈加突出的背景下,中方必须用更加严格的标准对待进口食品,这样才能保证本国民众的健康和安全。

国外企业正获得更多中国市场红利

2019年以来,尽管中国遭到与美国等国贸易摩擦的压力,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经济下行压力,但中国经济增长对世界经济的贡献率仍是全球最大的,仍然是全球经济的发动机,中国对外开放的力度依旧非常大。在主要发达国家忙于加税的时候,中国却宣布了大规模的降低关税举措。

2020年1月1日起,中国调整了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850余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同时,对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智利、格鲁吉亚、巴基斯坦的双边贸易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各种享受新关税的进口商品,如意大利橙汁、巴基斯坦黑蟹,已陆续入关。

据了解,早在2010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的货物降税承诺就已全部履行完毕。2015年,中国的贸易加权平均关税已降至4.4%。2015年以来,中国已连续多次降低消费品进口关税,主要选取了国内居民在境外购买意愿较强、关税税率较高的消费品。近几年,中国主动扩大对外开放,在WTO、区域自贸协定、双边贸易协定等框架下连续推出降低进口关税的举措,目前贸易加权平均关税与美欧等发达经济体已经相差不大,算术平均关税税率也逐年降低。通过降低关税,中国经济进一步实现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市场化,国外企业正获得更多中国市场红利。

延伸阅读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有哪些看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4月12日经海关总署修订并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带来了哪些显著变化呢?

一、首次引入“合格评定”概念。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

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以下简称“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二、明确对境外国家(地区)启动评估的六种情形。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对境外国家(地区)启动评估和审查:(一)境外国家(地区)申请向中国首次输出某类(种)食品的;(二)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组织机构等发生重大调整的;(三)境外国家(地区)主管部门申请对其输往中国某类(种)食品的检验检疫要求发生重大调整的;(四)境外国家(地区)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五)海关在输华食品中发现严重问题,认为存在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隐患的;(六)其他需要开展评估和审查的情形。

三、首次提出了“视频检查”的方式。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海关总署可以组织专家通过资料审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实施评估和审查。这种灵活的检查方式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对进口食品监管带来的极大便利,也是应对国外疫情的重要抓手,能极大地提高检查效率,从而进一步降低检查成本和风险。

四、首次明确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进口食品内外包装有特殊标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暂予适用的相关标准要求。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

六、出口食品企业是其出口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安全负责。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七、海关依法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海关依法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管理。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企业核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口岸抽查、境外通报核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八、六部规章自《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等六部规章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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