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上)市场监管总局 披露最新食品领域部分典型案件
文 / 石谢新
今年以来,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披露了最新一批食品领域的部分典型案件。
浙江:无证生产白酒和虚假白酒标签案
2021年9月10日,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西山酒业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白酒和虚假白酒标签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012.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2月7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摸排,依法对温州西山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无证生产白酒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底委托某酒业公司生产勾兑白酒(2006年产白酒和近年产白酒按比例勾兑)50余吨。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当事人于2020年11月起陆续采购散装白酒近30吨(生产至今4-5年),自行添加绵柔调味剂等食品添加剂。上述白酒泥封坛口均放置“生产日期:2006年冬至;冬酿春成入坛密封珍藏”等内容的标签,并冒充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陈年“老酒汗”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当事人累计销售金额200余万元,获利60余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本案中,当事人无证生产白酒,存在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同时,虚构酒龄冒充陈年“老酒汗”的欺骗行为,不但损害了“老酒汗”作为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声誉,更是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惩处。
安徽:销售、使用禁止从国外疫区进口且超过保质期牛副产品案
2021年8月20日,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吴某销售、使用禁止从国外疫区进口且超过保质期牛副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吴某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8月1日,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涡阳县城东中农批大市场冷库检查时,发现一重型冷链车卸下的货品箱外标识为某国进口的牛整肚,屠宰日期为2019年1月3日,有效期至2021年1月3日,共311件(22公斤/件);另有箱外标识为外文的牛整肚,屠宰日期为2018年12月20日,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7日,共92件(13公斤/件),合计403件8吨,均已超过保质期。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执法人员上报卫健部门开展核酸检测,经涡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为新型冠状病毒“阴性”。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实施强制措施,并对涉案物品进行抽检。经查,该批牛副产品是涡阳县兴浩牛副产品加工部的吴某购进,属于国家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禁止的国外进口牛副产品,且超过保质期。经涡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涉案物品货值为33.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涉案货值数额较大,已涉嫌犯罪,涡阳县市场监管局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点评:本案当事人经营的牛副产品属于国家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禁止进口的国外牛副产品,当事人无进口手续和检验检疫手续,且产品已经过期仍予以销售,性质恶劣。按照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进口肉类要使用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禁止与其他食品混放贮存和销售。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采购、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严格履行食品安全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责任义务,禁止采购、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防止问题肉品流向餐桌。
吉林: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案
2021年3月15日,吉林省松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松原市凯成学校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材料、罚没7.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25日,松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卫健委关于松原市凯成学校出现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通报,随即展开调查。经查,松原市凯成学校于2020年11月21日至11月22日,自新城乡田家村搬迁至宁江区铁西街2518号,食堂尚未完全投入使用。2020年11月23日,松原市凯成学校开始供餐。为解决师生就餐问题,当日松原市凯成学校租赁位于松原市康宁街的马二烧烤店(铁西店),并在该店制作食品后送到学校食堂为学校师生供餐。该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点评: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松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天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案
2021年3月24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天津市欣海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商品,对该公司罚款45.8万元,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2万元。
2021年1月14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根据举报对天津市欣海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扣标识为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20L*1袋/箱的浓缩糖浆277箱,经鉴定属于侵犯“百事可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购进上述糖浆500箱,货值13.11万元,截至案发已销售223箱。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对涉案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结果符合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分别依法对该公司及陈某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本案中,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公司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属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第一时间控制涉案商品,并向涉案商品供货方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线索;对全市多辖区下游经销商进行排查,避免涉案商品继续流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罚到人,对不法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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