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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资讯 | 欧盟普通法院支持麦莉•赛勒斯以自己姓名注册商标

2021-09-22 20:05:37来源: 中华商标杂志

  2014年,美国著名歌手、词曲作家及演员麦莉•赛勒斯(Miley Cyrus)申请将其姓名“MILEY CYRUS”作为商标注册在第9、16、28和41类的有关商品及服务上。Cyrus公司引证在先注册欧盟商标(图一)提起异议。2018年,异议处和上诉委员会都支持第9、16和41类上的异议,认为有混淆可能。麦莉•赛勒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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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一

  2021年6月16日,欧盟普通法院审理后,作出T-368/20号判决,支持上诉。上诉委员会认为姓氏部分“Cyrus”是主要部分。在这一点法院并不认同,法院认为Miley的显著性并不低于Cyrus。虽然不否认标志间在视觉和发音上有同等的近似,但含义相似性问题上,法院认为上诉委员会没有考虑到姓名的知名度。法院指出,如果姓或名本身是代表某种含义的符号,比如名人,那么会有含义的问题。而上诉委员会认定Miley Cyrus没有含义,并进而认为无法比较含义,有失偏颇。至于上诉委员会提出的Cyrus不是普通姓氏,相关公众会将这个姓氏单独视为全名“Miley Cyrus”的简称。法院认为,麦莉•赛勒斯在她的职业生涯中从未单独使用过“Cyrus”这个名字,单一个“CYRUS”对相关公众没有特定含义。

  考虑到麦莉•赛勒斯的知名度,法院认为,其姓名Miley Cyrus已成为有某种含义的象征符号。因此,涉案商标MILEY CYRUS具有明确而具体的语义内容,就是指这位享有国际声誉的公众人物,普通消费者不可能无视这层含义;基于这一点,涉案标记在含义上有区别的,这种区别可以抵消视觉和发音的近似。

  (责编:霍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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