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设立监察官等级制度
科学设立监察官等级制度
监察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这为制定监察官法、设立监察官等级制度提供了重要依据。监察官法落实监察法要求,紧密结合监察工作实际,创制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官称谓和等级,明确监察官等级设置、确定、晋升方式等,科学设立监察官等级制度。准确理解监察官等级制度要求,规范监察官等级管理,是贯彻落实好监察官法的重要内容。
设立监察官等级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设立监察官等级制度,有利于促进监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建设。监察官等级本身是一种评价制度,背后体现的是对监察官能力、资历、水平、培训等方面的管理要求,设立监察官等级制度,为加强监察官队伍建设提供了有力抓手。
第二,设立监察官等级制度,有助于增强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监察官队伍是一个有着共同使命、履行共同职责的群体。监察官等级代表着党和国家对监察官工作能力和贡献等方面的确认与肯定,客观上承载并彰显了监察官的荣誉。设立监察官等级制度,有助于进一步增强监察官对党和国家赋予使命的感知和认同,增强主动承担责任的自觉性。
第三,设立监察官等级制度有助于推动监察官更好履职尽责。通过设立监察官等级制度,一定程度上拓展了监察官特别是基层监察官的成长空间,有助于促进监察官立足本职安心工作,激励监察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积极担当作为。同时,监察官等级也意味着责任担当,等级越高、要求越高、责任越大,监察官唯有更加担当尽责,才能不辜负这份荣誉,不辜负组织的信任。
科学设计监察官等级和称谓。设置监察官等级,并不是要对监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监察官依然沿用现有干部管理序列。监察官等级是在职务职级之外增加的一个职业称号,以监察官担任的职务职级为重要确定依据,与职务职级有着明确的对应衔接关系。监察官法明确监察官等级分为十三级,依次为总监察官、一级副总监察官、二级副总监察官,一级高级监察官、二级高级监察官、三级高级监察官、四级高级监察官,一级监察官、二级监察官、三级监察官、四级监察官、五级监察官、六级监察官。十三级的等级设计充分考虑了与监察官担任的职务职级的衔接对应,层次设计合理,能够满足对监察官队伍实行科学管理的需求,体现了精简、高效的监察官队伍建设要求。同时,在监察官等级称谓方面,既充分参考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警衔等关于等级称谓设计的理念,体现共性要求;又立足监察工作强调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的实际,使用能更好体现总负责概念的“总”“副总”的称谓,彰显了监察工作特点。
明确监察官等级确定依据。监察官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了监察官等级确定的依据,规定监察官等级的确定,以监察官担任的职务职级、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其中,监察官担任的职务职级,主要是指根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职务职级或者岗位等级,体现了监察官等级与担任的职务职级、岗位等级是内在衔接的。德才表现,“德”主要是指监察官的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才”主要是指监察官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来的理论专业水平、实际工作才能等。党章明确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可见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德才表现是重要的考量因素。监察官法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将德才表现明确列为监察官确定等级的重要依据。业务水平,主要是指监察官开展监察工作的业务水平,是体现监察官能力素养的重要指标。工作实绩,主要是指监察官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取得的监察工作方面的实际成绩,是体现监察官对监察工作贡献的重要衡量标准。上述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同时也是监察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因此监察官法第三十八条进一步明确,监察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监察官等级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工作年限,主要是指按照规定方法计算得出的监察官工作的时间,体现了监察官工作经验的积累和资历的成长,是确定监察官等级的重要依据。
规范设定监察官等级的晋升方式。监察官法规定,监察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作出特别贡献的,可以提前选升。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是监察官等级晋升的两种基本方式。按期晋升是指担任下一级监察官达到规定年限,符合晋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晋升监察官等级。择优选升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下一级监察官中,选择优秀的人选晋升监察官等级。
实行按期晋升与择优选升相结合的监察官等级晋升制度,既可以保证大多数监察官具有较为充分的职业发展空间,调动监察官队伍的积极性,又能通过竞争性的选拔,激励监察官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
提前选升是监察官等级晋升的特殊方式,针对的是特别优秀或者作出特殊贡献的监察官,可以突破相关的晋升资格条件限制,是对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两种基本方式的有效补充,实践中应当从严把握。
监察官等级的设置、确定和晋升构成了监察官等级制度的基本内容,但在法律中不宜对这些操作层面的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监察官法第二十八条明确,监察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责编:霍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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