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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规范“名校办民校” 跨区“掐尖”受限制

2021-06-23 10:21:16来源: 民主与法制时报

  近年来,我国民办教育不仅规模总量稳步增加,类型层次也日益丰富,涵盖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非学历教育到学历教育、从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的各个层次和类型,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共9章68条,对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名校办民校”、民办学校跨区“掐尖”等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对实施在线教育的民办学校持鼓励态度,新增了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益等内容。

  进一步规范“名校办民校”

  “名校办民校”,指利用公办学校的知名度和教学资源开办民办教育。作为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名校办民校”的办学模式满足了社会多元化的教育需求,但近年来也产生一些问题。

  《实施条例》对各学段“名校办民校”行为予以规范,其第七条明确要求,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另外,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对于规范“名校办民校”办学行为的原因,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在教育部召开的介绍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一方面稀释了公办学校本身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由此衍生出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造成不公平竞争,扰乱教育秩序。

  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立法研究基地主任张新民表示,“名校办民校”实践中有的地方还出现了民办学校办学不规范、国有资产监管不当与流失、利用民办学校进行权力寻租等乱象,这使得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热”加重,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发展失衡。他预测,随着《实施条例》的施行,各地可能迎来不同程度的“摘牌潮”,这将有利于公办学校和真正的民办学校在义务教育领域进行公平竞争和良性发展。

  浙江工业大学文化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石东坡认为,《实施条例》对“名校办民校”予以规范既是对民办教育的维护和促进,又是对公办学校国有教育资源是否能够“植入”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划定的行为红线。

  与对义务教育阶段“名校办民校”的明令禁止不同,《实施条例》对职业教育领域“名校办民校”持鼓励态度。第七条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义务教育属于纯公共产品,要防止各种营利行为。职业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市场的有效参与有助于职业教育的发展。”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院长、西北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所长陈鹏说。

  张新民认为,不同学段教育事业的公共性存在差异,基于不同学段教育目的、教育对象、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差异,相应的立法规范与治理机制也自然应有所不同。“虽然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均具有公共属性,但其公共性的强度有所不同。与义务教育相比,职业教育具有综合性、社会性、自主性等特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与发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新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益章节

  在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和权益保障上,《实施条例》新增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章节,对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待遇及维护民办学校教师权益提出要求,进一步强调对民办学校教师的平等对待。

  受访专家认为,提高民办学校教师待遇,维护民办学校教师权益有现实需求。

  石东坡说,与公办学校教师相比,有的地方民办学校教职工在教育培训、职称评定、教研科研、奖励荣誉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职工存在一定差距。在他看来,民办学校教师受到政府、社会平等对待是支持和保障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实施条例》规定了民办学校教师的权利,以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为落实民办学校教师权益提供了直接、具体和有力的法规依据。

  张新民也肯定了《实施条例》上述条款在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待遇上将产生的积极作用。但他认为,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教师的待遇差别存在多重原因,且民办学校的执行程度目前难以估计,具体实施效果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陈鹏表示,民办学校教职工与公办学校教职工主要差别在于法律身份不同,《实施条例》上述规定对维护民办学校教师权益将产生积极影响,但能否解决两者之间的差别目前下结论尚早。

  值得关注的是,在民办学校教师资质上,《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将民办学校教师或教学人员的门槛由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扩展至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张新民认为,从规范效果看,该规定对民办学校立足特色广纳贤才具有积极意义。但对上述规定的解释适用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立法进行有效衔接。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均应遵循统一的教师资格和学历要求,仅具有其他相应专业资格而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专业人员,尚无法纳入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范围。

  民办学校跨区“掐尖”受限制

  近年来,部分民办学校存在招生乱象,尤其是民办学校跨区“掐尖”招生行为备受关注。国家层面早已关注到这一现象。为了加强民办学校招生规范,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

  《实施条例》也对民办学校跨区“掐尖”招生行为进行规范,由此前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改为依据不同学段设定不同的招生范围。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不得提前招生。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则应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

  “《实施条例》对于民办学校跨区‘掐尖’招生行为的限制,是对《意见》相关规定的法律化。”张新民说,《实施条例》细化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招生权的原则,从制度上限制了无序的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为,避免招生中的不公平竞争。另外,考虑到基础教育的事权在地方,规定符合省级教育行政规定的学校可以跨区域招生,给予省级统筹实施管理的权力,有助于抑制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热”,降低学生入学成本,实现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机会公平。

  石东坡认为,规范民办学校跨区“掐尖”招生行为,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将产生积极影响。不仅有利于保障公办学校获取生源,也能使民办学校聚焦教学质量,而不是依靠挖取优秀生源等表面化措施在竞争中“脱颖而出”。

  对在线教育持鼓励态度

  近年来,我国在线教育取得长足发展。《实施条例》以新增条款方式,在第十六条明确了对于民办学校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在线教育活动的鼓励态度,也规定实施线上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

  张新民说,过去在线教育发展过程中,时常出现虚假宣传、过度包装、资质缺失、质量欠佳、违规收费等乱象。《实施条例》要求实施在线教育的民办学校取得相应办学许可,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上述乱象,强化在线教育的审批监管。

  石东坡认为,《实施条例》肯定了在线教育的法律地位,对线上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拓展教育服务给予了保障。就其实施而言,意味着从事线上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同时拥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方可依法合规办学。

  但线上教育办学许可证应如何办理,《实施条例》没有明确。

  张新民认为,根据在线教育不同的业务范围,民办学校应取得的办学许可可能涉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等多种形式。因此需要国家出台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在线教育取得许可证的类型、行政审批的机构以及申请的程序等内容。

  石东坡说,线上教育办学许可属于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建议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和有关机关通过单独或联合颁布规章方式确立办学许可的操作规程,并在依法、便民和高效的原则下,使之与其他事前许可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相对集中行使。(记者潘巧)

  (责编:霍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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