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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官员受贿197万余元获刑,拿出部分好处费上交“廉政专户”

2021-06-05 22:18:17来源: 山西省纪委监察委

  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然而平遥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领导组办公室副主任白建军,却利用职权为自己谋私,c197万余元。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这起案件一审判决。

  经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0年,白建军利用担任平遥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一事一议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提供工程项目信息、方便快捷结算工程款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97.94624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县水利局职工冀某、某某小额贷款公司职工裴某、某某村村民李某1、某某中学教师张某四人好处费共计100万元,其中上交晋中市“廉政专户”12.6万元。

  2010年,县水利局职工冀某、某某小额贷款公司职工裴某、某某村村民李某1、某某中学教师张某(现为平遥三中教师)四人开始合伙做一事一议凿井工程,白建军在其四人承揽工程和结算工程款时帮助提供市场信息以及方便快捷办理手续,冀某等四人商定每个一事一议凿井项目给白建军5万元好处费,每次结算工程款后,白建军均电话通知冀某工程款已拨付。2013年,冀某、张某退出合伙,2014年起由裴某、李某1两人合伙打井,并继续按照每个一事一议凿井项目5万元的标准给白建军好处费。2010年至2013年,冀某、裴某、李某1、张某四人共实施一事一议凿井项目9个;2014年至2018年,裴某、李某1二人共实施一事一议凿井项目12个,其中2018年实施的东戈山凿井工程因2020年才结算工程款,尚未给白建军好处费,其余20个凿井项目均给了白建军好处费。

  2011年4、5月份的一天,冀某在时代广场附近送给白建军现金5万元;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冀某在南外环路干坑村口送给白建军现金10万元;2013年底的一天,冀某在某某小区院内送给白建军现金30万元。2015年1月12日,白建军从收受冀某的好处费中拿出2万元上交晋中市“廉政专户”;2015年5月12日,白建军从收受冀某的好处费中拿出1.1万元上交晋中市“廉政专户”;2015年5月25日,白建军从收受冀某的好处费中拿出5万元上交晋中市“廉政专户”。

  2016年春节后的一天,裴某在一中小区冀某家地下室送给白建军现金20万元。2016年3月21日,白建军从收受裴某的好处费中拿出4.5万元上交晋中市“廉政专户”。

  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1在某某小区门口送给白建军现金10万元;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1在干坑村委院内送给白建军现金10万元;2019年春节后的一天,李某1在南外环路干坑村万福隆超市门口送给白建军现金15万元。

  2、以42万元的价格向原东刘亚某土石方机械队负责人宋某购买价值110.046246万元的房产一套,受贿68.046246元。

  2012年至2018年,原东刘亚某土石方机械队负责人宋某先后承揽并实施了某某乡东刘村、某某乡下沟西等村的村内公共环卫设施、村容美化亮化、道路硬化等一事一议工程项目,宋某为感谢白建军在其承揽工程和结算工程款时提供市场信息以及方便快捷办理手续等帮助,并希望今后继续得到白建军的关照,2015年8月,白建军用其妻舅杜某的名字以42万元向宋某购买了位于平遥县某某小区共计110.046246万元的房产,其中3号楼3单元604室价值80.022246万元,所含一套阁楼价值18.0240万元,一个车位价值12万元。白建军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宋某购买房产,实际支付房款42万元与该房产实际价值110.046246万元相差68.046246万元。

  3、收受西城居民聂某10万元

  2015年至2016年,西城居民聂某先后实施了孟山乡某某村及洪善镇某村的一事一议道路硬化工程,为尽快结算工程款,于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聂某在干坑村白建军母亲住宅门口送给白建军现金10万元。

  4、收受江苏省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戈某6.9万元

  2016年、2017年、2018年春节后的一天,为让白建军帮助承揽一事一议亮化工程,江苏省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戈某在白建军某某小区家中分别送给白建军现金5万元、0.2万元、0.5万元,白建军给戈某提供了某某镇某某村一事一议亮化工程的信息后,戈某于2018年以江苏省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招投标,承揽并实施了某某镇某某村一事一议亮化工程。为感谢白建军的帮助并尽快结算2018年某某村亮化工程的工程款,戈某分别于2019年春节后的一天、2020年4、5月份的一天,在白建军某某小区家中分别送给白建军现金1万元、0.2万元。戈某五次共计送给白建军现金6.9万元。

  5、收受原平遥县某某村崔某建材经销部实际负责人崔某5万元

  2017年,原平遥县某某村崔某建材经销部实际负责人崔某实施了一事一议孟昌线至武家山道路建设工程,为尽快结算工程款,于2018年农历八月十四晚上,崔某在东城某某饭店门口送给白建军现金5万元。

  6、收受某某镇南堡村支部书记李某25万元

  2014年,某某镇南堡村实施了一事一议道路工程,为尽快结算工程款,2014年后半年的一天,南堡村支部书记李某2在白建军办公室内送给白建军现金5万元。2015年5月12日,白建军将收受李某2的5万元上交晋中市“廉政专户”。

  7、收受洪善镇某某村村委主任李某42万元

  2012年,温州工程队(已失联多年)在洪善镇某某村实施了一事一议蔬菜打井、变压器、管道、机耕路硬化等工程,为感谢白建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支持,某某村村委主任李某4受温州工程队委托,于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在白建军干坑村家里送给白建军现金2万元。2015年5月12日,白建军将收受李某4的2万元上交晋中市“廉政专户”。

  8、收受某某乡某某村村委主任郭某21万元

  2012年,某某乡某某村实施了一事一议高灌工程,为感谢白建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支持,2012年冬天的一天,某某村村委主任郭某2在白建军某某小区家里送给白建军现金1万元。2015年5月12日,白建军将收受郭某2的1万元上交晋中市“廉政专户”。

  另查明,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白建军主动到平遥县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11月12日平遥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11月20日对白建军采取留置措施。在立案调查期间,白建军真诚悔罪悔过,主动认罪认罚、书写忏悔材料;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交代了未被监察机关掌握的收受宋某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97.946246万元的犯罪事实;白建军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其委托亲属于2021年1月23日退赃177.346246万元(除已于2015年至2016年分14笔上交至晋中市“廉政专户”20.6万元外),受贿所得现已全部退缴。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建军利用担任平遥县一事一议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在提供工程项目信息、方便快捷结算工程款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97.94624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最终判决为:一、被告人白建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白建军退缴的违法所得177.34624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编:霍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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