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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开发商拒绝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被罚9万!

2021-03-25 12:12:29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对被申请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某市监罚决字(2020)第12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14日接到某某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消费者的投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经营有擅自收取配套设施费用的嫌疑,2020年5月14日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进行了核实调查,并要求当事人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但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提供。2020年6月9日,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河南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通知书》(某监责改(2020)12号),要求限期改正未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行为,并于2020年6月16日进行立案调查,认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6日对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某市监罚决字(2020)第125号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900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处罚决定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申请行政复议,经催告亦未履行。现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南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某市监罚决字(2020)第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某市监罚决字(2020)第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之决定(罚款90000元)。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余**

  审 判 员 龚**

  人民陪审员 周**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鲁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责编:霍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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