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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新规!市场监管等部门应设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职责是……

2021-03-09 15:43:56来源: 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2月26日审议通过《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全文看这里)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进行调解。

  矛盾纠纷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主动进行调解。

  公安、民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交通、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应当设立行政调解委员会。

  《条例》第三十一条还规定了: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消费者可以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依法受理的,应当及时开展调解。

  您了解行政调解吗?行政调解委员会承担什么职责?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调解是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指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由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市场监管部门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

  各地已有相应做法,

  如: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

  受理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纠纷。

  重点是涉及行政执法、行政许可、消费维权、行政复议、专利纠纷等方面的争议。

  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下设三个纠纷调解室:

  1.消费纠纷调解室:设在消保股(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职责:(1)开展消费纠纷行政调解工作;(2)按照规定程序联系相关部门,办理消费纠纷诉调衔接工作;(3)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2.专利纠纷调解室:设在执法稽查股。职责:(1)负责辖区内专利纠纷的调解;普及专利侵权判定知识,帮助专利权人正确标明专利标识,以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2)同辖区内外的知识产权调解组织沟通联系,共同化解当事人专利纠纷。(3)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3.其他纠纷调解室:设在政策法规科。职责:(1)处理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复议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纠纷;(2)宣传涉及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

  委员会下设消费者权益保护(设在消费环境指导科)、知识产权保护(设在知识产权保护科)、产品质量监管(设在产品质量监管科)、价格监督与反不正当竞争(设在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计量(设在计量科)五个工作小组。

  各工作小组可以对下列纠纷争议进行调解:

  (一)应由市局处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权益争议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应由市局处理的专利纠纷;

  (三)应由市局处理的商标侵权赔偿纠纷;

  (四)应由市局处理的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赔偿纠纷;

  (五)应由市局处理的计量纠纷;

  (六)应由市局处理的价格权益纠纷;

  (七)应由市局处理的侵犯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纠纷;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本局处理的其他纠纷、争议。

  实施行政调解的纠纷争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与纠纷所涉及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该纠纷争议与本局行政职权有关;

  (三)该纠纷争议具有可调解性;

  (四)双方自愿接受行政调解。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行政调解办公室。

  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行政调解协议书一般应载明下列事项:

  1.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纠纷事实、争议焦点及各方责任;

  3.调解方案、理由;

  4.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6.当事人签名、调解人员签名。

  行政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分别保留一份,行政机关存档一份。

  以上仅为几个例子。

  2020年以来,不少市场监管局均设立了相应的行政调解委员会。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行政调解是一种公共服务,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参加、政府居中调解。为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行政调解范围通常限于为市场经济的弱势群体提供救济,以匡扶市场失灵。在市场监管领域,为生活需要的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时可以请求调解。因此,规章明确所有市场监管领域内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均可适用行政调解,包括公平竞争、食品、药品、消费品、特种设备、计量、认证、检测、价格、知识产权等。

  立法过程中,对食品药品是否适用行政调解有过争议。我们认为,开展行政调解一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向政府投诉是解决民事争议,并不区分具体的商品、服务类别,只有行政调解可以实现这一目的。《食品安全法》除了明确经营者行政责任,还规定十倍赔偿等民事责任,如果只查处违法行为而无视民事诉求,在司法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易使经营者民事责任落空,削弱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力度。二是符合群众需要和基层工作实际。行政调解对消费者权利救济发挥了显著作用,2018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调解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1.17亿元,是为民服务最直接、最具知晓度和影响力的手段,征求意见时公众多数支持调解。实践中,行政调解和行政处罚互为支撑而非互相替代,两者结合才能真正“案结事了”。三是除食品药品外,汽车、儿童玩具、老人用品、家电、家具、电梯等诸多市场监管对象都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受侵害的消费者更需要多渠道、多元化的权利救济。为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统一,有必要开展行政调解。

  除消费者权益保护之外的各个领域,市场监管部门是否有权调解?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无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调解不同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此类行政调解的法律性质、效力如何?

  这些,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需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需要实践加以检验。

  (责编:霍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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