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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的味道”该不该贴标签

2022-05-05 11:05:02来源: 中国食品网

近日有媒体报道,重庆的王女士销售婆婆自制的粉蒸肉、回锅肉等土特产时,被职业打假人指出货物没有标签,是“三无产品”,并向法院起诉。法院二审判决王女士退还货款并给予10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此事在网上迅速成为热议话题,由于公众认知不太统一,支持者与反对者互不相让。业内人士表示,对于自制食品等新兴的交易模式和消费场景,监管部门和平台首先要守住底线,防止自制食品吃出问题,并做好合规管理。同时,最为关键的是商家自己须合规经营,做一碗不管是职业打假人还是普通消费者,谁也打不翻的“粉蒸肉”。

“大生意”换来一纸起诉

据报道,买家邵某以“单位团购”为由在重庆王女士经营的网店“毛妈妈”购买了150份扣碗类产品,本以为来了单大生意的王女士,两个月后却收到了起诉通知。邵某称她出售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明、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要求退还4500元货款,且按货款的十倍金额予以赔偿。

2021年11月,重庆合川区法院一审判决王女士退回原告邵先生4499.16元并赔偿原告44991.6元。王女士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二审中,重庆一中院认为,案涉产品在销售时在外包装上未标识生产者信息、产品保质期等必要的产品信息,应认定案涉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在上诉中,王女士一家还曾提出,邵某的购买行为存在牟利目的,因此不应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但法院未采信上诉意见。

从工商登记信息来看,王女士婆婆“毛妈妈”不只是一位农村老太太,还是一户有经营行为的市场主体。企查查数据显示,“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由儿媳王女士100%持股。该企业在食品类别和广告销售类别上拥有9个“毛兰英”相关商标。王女士名下至少还有一家企业,名为“重庆毛妈妈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报道还显示,企业从2017年起已开始经营,2019年年产量已达30余吨,有近百人的微商团队。

这些信息意味着,“毛妈妈土特产”符合食品安全法所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销售的食品外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或者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如果缺少这些标签,就有“三无产品”的嫌疑。

对此,邵某认为,“王女士售卖自家产品多年,明知需注明产品信息偏偏却没有做,法院判决没有冤枉她。”

自制食品售卖质疑 孰是孰非?

事实上,许多自制自售的商家都遇到过这类纠纷。

近日,就有甘肃一商家向媒体反映,有顾客在他的网店内两次购买牛羊肉后,以商品是“三无产品”为由要求店方退一赔十,索赔7万余元。无独有偶,今年3月,贵州一商家在售卖了自家腌制的酸菜后,被买家投诉到当地市场监管局。

那么,究竟孰是孰非?自制食品怎么卖才合法?自制食品一定是“三无产品”吗?法律是如何定义“三无产品”的?

“‘三无’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一般是指‘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但需要指出,‘三无产品’有可能货真价实,并不一定真的有质量问题,而‘三有产品’也不一定就真的安全,也可能是由有毒、有害、变质、劣质原料制作。食品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国计民生,因此在立法和执法监管上,国家和政府都力求完善、严格。”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张新年律师这样解释。

但也有律师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法律并不禁止出售散装食品,但要求在外包装上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地址等信息。因王女士销售的土特产品均无相关信息,故被认定为“三无产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食品安全法同时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则不需要取得许可。

那么王女士售卖的自家产品是否属于食用农产品呢?据张新年介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食用农产品的定义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而蒸肉经过了烹饪处理,改变了肉的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因此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食用农产品。

“职业打假人”之争 亦真亦假消费者

网上成千上万条评论中,邵先生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也是焦点之一。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职业打假人是否为“消费者”也一直存在争议。有些法院认定职业打假人属于消费者,支持其索赔请求;有些法院则认为职业打假人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消费者,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次法院支持邵先生的10倍索赔主张,是因为本案涉及食品安全,并非普通消费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的,并不影响依法索赔。这是为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做出的特殊安排,对于保证食品安全、威慑不良商家具有积极意义。

对此,张新年表示,某种意义上,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以及消费欺诈等丑恶现象的存在,既有市场自身原因,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而不管是职业打假人还是非职业打假人,都起到了啄木鸟的角色。“一般情况下不应当过于考量打假人打假背后的动机,毕竟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现阶段食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对打假人正常的索赔活动,应依法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打假人维权异化,借机敲诈勒索,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则另当别论,应依法予以打击。”张新年指出。

另外,应该注意到,一方面,“有质量问题”和“不符合安全标准”是不同的概念,而法律真正应该打击的,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过期等存在质量问题产品的不法商家;另一方面,具体的法条并不是万能的,本身会存在局限性,在法条之外还有法律原则,还有天理人情。在特殊情况下,为避免机械司法,法官应当借助法律原则来弥补具体条规的不足,以免违反立法初衷,违反公平正义。

近几年,很多人借直播带货和朋友圈做小本买卖,消费者也因此吃到了各家美食。但是很多自制食品因为缺少标签产生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问题,虽然这并不等于有质量问题,然而对于商家而言,为了避免纠纷,尚需合规经营,全力做好一碗不管是职业打假人还是普通消费者,谁也打不翻的“粉蒸肉”。(编辑 李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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