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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配方食品 新手家长需要知道

2020-10-30 16:46:02来源: 上海卫生计生监督

  婴儿配方食品的分类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婴儿是指0-12月龄的人。婴儿配方食品按原料分为乳基婴儿配方食品和豆基婴儿配方食品。

  01 乳基婴儿配方食品:

  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02 豆基婴儿配方食品:

  指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婴儿配方食品的原料要求

  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应保证婴儿的安全、不应使用危害婴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

  所使用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应含有谷蛋白。

  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

  婴儿配方食品的必需成分

  婴儿配方食品的必需成分对婴儿的生长和发育是必需的,包括蛋白质、脂肪(亚油酸、α-亚麻酸等)、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维生素A、B、C、D、E、叶酸等)和矿物质(钠、钾、铜、钙、铁、硒、镁、碘等)。

  对于乳基婴儿配方食品,首选碳水化合物应为乳糖、乳糖和葡萄糖聚合物。只有经过预糊化后的淀粉才可以加入到婴儿配方食品中,不得使用果糖。

  婴儿配方食品的可选择性成分

  可在婴儿配方食品中添加的可选择性成分有胆碱、胆醇、牛磺酸、左旋肉碱、二十二碳六烯酸(DHA)、二十碳四烯酸(ARA)等。

  婴儿配方食品的标签注意

  01 产品标签应符合《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02 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婴儿配方食品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应标明“6个月龄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03 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

  04 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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