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0万元!广西一心医药等24家药店因哄抬口罩价格被重罚
自从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口罩缺货、断货、囤货的情况普遍存在,一罩难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先后两次发文,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从快办理各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可还有些商户却大发国难财,哄抬口罩价格等行为,令人发指,其中不乏一些知名企业,如广西一心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月23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舆情反映对广西一心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民安堂药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两天之内将医用护理口罩的售价从5元/包抬高至18元/包对外销售,涨幅高达260%。
当事人在疫情期间大幅抬高口罩价格,严重扰乱了正常市场价格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南宁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于2月1日向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依法作出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其官网宣称,广西一心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广西南宁国有二级药材批发站,于2000年11月改制成立,是广西第一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也是广西第一家通过GSP(药品质量管理)认证的零售连锁企业,目前已发展成为专注于线下连锁药店零售为主,保健品体验、医疗专家馆为辅,同时线上设置有网上药店及移动医疗平台的互联网+的大健康体系。
其官网还称,集团拥有“广西一心医药”连锁药店和百年老字号品牌“朝阳大药房”连锁药店两个品牌,现有员工2000多人,拥有门店总数800多家。会员数量达到100万人以上,年销售额超过8亿元,在“2018-2019中国药品零售企业综合竞争力百强”排名42位。
其官网更称,一心集团以健康产业为基础,时刻秉承“一心向善、健康人生”的经营理念和“热心、真心、诚心”的服务宗旨,公司口号为一心一心、团结一心、诚信一心、买药放心;公司的服务公约为实事求是、方便大众、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保证质量、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老百姓健康服务,商誉卓越。
另外,1月30日,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对柳邕路某大药房涉嫌加价卖口罩的线索进行调查。经查,该店以40元/个的进货价购入了20个“颗粒物防护口罩”,并以80元/个的价格销售。该店在疫情防控期间,趁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大幅提高口罩的销售价格,进销差率高达100%,明显超过正常合理涨价幅度。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进行整改并迅速立案查处。2月5日,柳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向该店开出了5万元的罚单。
以下为各地因哄抬口罩价格等行为被处罚典型:
湖北
1月23日,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湖北华方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金秋大药房进行执法检查。查明当事人以17元/个的价格购进口罩,以40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6万元。
1月24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鄂州市凤凰路康福源药店进行执法检查。查明该店为吴都医药有限公司直营药店,1月3日、1月21日,当事人分别以7.92元/包、7.5元/包购进3000包和2400包一次性医用口罩,并调拨给当事人的8家直营店,同时要求各药店以19.8元/包的零售价格对外销售。1月23日,当事人以11元/个购进KN95防护口罩14400个,并调拨给其8家直营店3200个,8家直营店以30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5万元。
1月26日,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荆门市老百姓大药堂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查明当事人于1月21日以进价9元-9.9元购进一次性口罩8000袋,分别以28元、29元、49元售出。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58万元,处罚款46.73万元,罚没款合计62.31万元。
2月24日,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该市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哄抬口罩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案件。当庭判决被告单位荆门市老百姓大药堂连锁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杜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对被告单位违法所得77917元予以追缴。
1月27日,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对老河口市仙人渡刘明福药店进行执法检查。查明当事人以16元/盒的价格购进口罩,以35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1月28日,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湖北太白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益仁店进行执法检查。查明当事人以17元/个的价格购进口罩,以39元/个、25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6万元。
浙江
2020年1月22日至2月1日,杭州益万家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销售“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无菌医用口罩”(20片/包)时,该款口罩的进货价为3.675元/包,在进货价不变的情况下,将销售零售价从7元/包上涨至20元/包,进销差价率从90.5%上涨至444.2%,上涨幅度达353.7%。此外,杭州益万家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销售“常州天天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海绵口罩(3只装)”时,该款口罩的进货价为10.93元/袋,在进货价不变的情况下,将销售零售价从29.8元/袋上涨至39.8元/袋,进销差价率从172.6%上涨至264.1%,上涨幅度达91.5%。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杭州益万家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150万元的处罚决定。
甘肃
1月24日,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武威市凉州区益生堂大药房开展检查。经查,该店将前一日进货价为15元/只的KN95折叠式防颗粒物呼吸器以30元/只的价格销售,将前一日进货价为10元/包的一次性口罩以20元/只的价格销售。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凉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350元,并处罚款56750元。
1月28日,酒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酒泉新兴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分两次通过微信从微商处购进一次性医用口罩320包和480包,后以高价售出,购销差率为分别为33%和26%。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酒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246元,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罚款16230元的行政处罚。
1月30日,酒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酒泉市鑫德隆药品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将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的普通一次性口罩20个每包,以每包8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哄抬物价违法行为。酒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50000元罚款。
天津
1月26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天津市旭润惠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柳盛道分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以12元/只购进KN95口罩并抬高至128元/只销售;以进价15.2元/盒购进片仔癀防雾霾口罩(成人1只装)并抬高至58-78元/盒销售。津南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1月27日,津南区市场监管局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拟处以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哄抬价格涉嫌经济犯罪有关线索移送公安部门。
2020年1月29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天津天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八药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药店销售的霾菲儿PM2.5口罩销售价为进价的4.5倍,违法所得1762.5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所指的违法行为,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拟对天津天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八药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62.5元和罚款8812.5元的行政处罚。
新疆
经调查,伊犁保和药品有限公司哄抬口罩价格,将有进销货数据的电脑损坏,致使销售的1000只口罩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对伊犁保和药品有限公司哄抬口罩价格的违法行为,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公司100万元罚款、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这是自疫情发生以来,伊犁州直开出扰乱市场秩序的最大罚单,也是新疆市场监管系统开出的最大罚单。
1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阿勒泰市勤必发文体总汇商店开展检查。经查,1月23日至24日间,当事人在灰色氪星9001型口罩进货价一直是10元/只的情况下,将销售价格从15-25元/只多次提高至30-40元/只。阿勒泰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已于1月31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37万元的行政处罚。
1月28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图木舒克市平价新汉林大药房开展检查。经查,1月28日,当事人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需求增长之机,将购货单价为2.5元/包的雨洋牌时尚防护口罩以30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且未按规定标示口罩价格。图木舒克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已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依法作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江西
1月27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对江西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某门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经查,该药店在进货成本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以牟取暴利为目的,1月20日后对销售的三款口罩分别加价32%至68.9%,进销差率高,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的情形。同时,该药店内在售的部分药品没有明码标价,构成《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不明码标价”的情形,属于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和第十三条,拟对该药店共处罚款合计300.5万元。
贵州
1月23日,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贵州辰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的价格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1月21日中午要求下属分店将进价为1.1元/包(10个)、0.99元/包(10个)不等,原销售价格为2.3元/包的一次性口罩调整为5.8元/包,1月22日又将销售价调整为15元/包,并存在篡改、删除销售记录的行为。当事人涉嫌哄抬价格,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拟处罚款100万元。
1月23日至26日,市场监管部门不断接到举报,称贵州侗润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下属多家药店哄抬口罩价格。贵阳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下属药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经查,1月23日,该公司收到贵阳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告诫函时,曾明确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绝不哄抬物价。但是,该公司不顾自身承诺,违法要求下属药店统一大幅提高口罩销售价格,将进价12.8元/个的口罩,销售价格哄抬至49元/个,进销差率近300%。 贵阳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80万元的处罚决定。
2月5日,遵义市道真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该县市场监管局提供的案件线索,对同安药房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 1月22日将平均零售价为0.83 元/片 的一次性口罩抬高至7元/片销售;2月1日,当事人将疫情前零售价为2.5元/瓶的 “84 消毒液”抬高至18元/瓶销售。当事人涉嫌哄抬价格,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贵州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拟处罚款10万元。
北京
1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北京市济民康泰大药房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大幅抬高N95型口罩销售价格的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价为200元/盒的3M牌8511CN型口罩(十只装),大幅提价到850元/盒对外销售,而同时期该款口罩网络售价为143元/盒。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拟处以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1月26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山西
1月27日,山西省晋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舆情监测对晋中长城药店多家连锁门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1月24日以24.5元/只购进若干KN90口罩,从 1月26日起在其下属的53家门店以39.8元/只的价格销售。晋中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2月1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2万元,罚款80.6万元的行政处罚。
云南
1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昆明嘉禾祥药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以38元/个的价格购进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口罩,以98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进销价差率158%;以15元/盒的价格购进泰诺尔牌随弃式口罩,以68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进销价差率353%;以10元/包的价格购进丹美元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以25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进销价差率150%。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向该公司发放了价格提醒告诫书。然而,该公司仅象征性地下调了2个品种口罩的售价,并未按要求立即改正。官渡区市场监管局在后续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在售的共11个品种的口罩价格,进销价差率仍然高达58%—233%。官渡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且经告诫未能立即改正,已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依法从重作出1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做到明码标价,不要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市场监管部门对查实存在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最高处5倍违法所得或50万至3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若发现口罩等疫情防治相关用品存在价格溢价情况,可以保留支付凭证,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予以从严从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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