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为进一步保障在校师生食品安全,根据自治区食安办等五部门关于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部署,百色市市场监管局聚焦进货查验、主体责任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等重点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推进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行动,依法查处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凌云县下甲镇某幼儿园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4年3月1日,凌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凌云县下甲镇某幼儿园进行2024年春季学期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加工间原料架上随机抽查生产日期为20231120的香葱排骨面。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供货商的资证证明、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材料、可追溯性凭证。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二:田东县平马镇某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案
2024年2月26日,田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田东县平马镇某幼儿园开展2024年春季学期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处理区食品加工区域内桌子下方有一瓶超过保质期且已开封的海天酱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海天酱油制作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加工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的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田东县某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4年3月8日,田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田东县某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开展2024年春季学期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提供餐食,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平果市马头镇某幼儿园清洗消毒餐饮具不合格案
2024年1月12日,平果市马头镇某幼儿园自行清洗消毒复用餐具不锈钢碗80个及其他餐饮具。当天,平果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的上述餐具进行2024年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督抽样送检。2024年2月5日,平果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广西民生中检联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出具的1份《检验报告》(No:BFSQE010077066C)显示:不锈钢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清洗消毒餐饮具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要求其加强餐具清洗消毒管理。
案例五:靖西市某学校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未完善相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案
2024年3月1日,靖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2024年春季开学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要求对靖西市某学校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小学部食堂)进出操作间的门敞开且未放置挡鼠板;洗碗消毒间的门有鼠咬漏洞,连接外部的窗户未安装纱网;地面排水地漏盖板塌陷;蒸饭间、烹饪间地面有积水;“日管控”仅由食品安全员在记录表上打钩签字,未能在每日检查中发现并记录问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靖西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十三)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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