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至2020年6月追逃7831人 追赃196.54亿元
我国加强反腐追逃追赃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2014年至 2020年6月追逃7831人 追赃196.54亿元
■聚焦“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
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国家监委专项工作报告。
根据宪法和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是国家监委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重要方式。
改革完善追逃追赃协调机制
新闻回顾:2014年6月,中央追逃办成立,此后,31个省(区、市)也陆续成立了省一级的追逃办。
报告显示,2014年至2020年6月,共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7831人,包括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2075人、“红通人员”348人、“百名红通人员”60人,追回赃款196.54亿元,有效削减了外逃人员存量。
根据“天网行动”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委先后牵头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公安部持续开展“猎狐”专项行动,外交部推进缔约工作和交涉个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开展预防、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赃款专项行动,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开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追赃专项行动,国家安全部提供重要工作支持,司法部畅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渠道。
同时,国家监委指导省、市、县三级监委健全追逃追赃组织机构,建立对外执法合作专业干部队伍,扎实开展个案攻坚,推动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稳步推进追逃追赃法治建设
新闻回顾:2018年3月,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委全面组建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施行,专章对反腐败国际合作作出规定,明确了监察机关在追逃追赃工作中的职责定位。
报告显示,国家监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在四个半月期限内,“百名红通人员”、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原常务副会长蒋雷等165名外逃人员主动回国投案。
2019年各级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中,共追回职务犯罪嫌疑人969名,其中厅局级干部3名、县处级干部36名。
与此同时,反腐败追逃追赃领域立法不断推进——
审议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修改刑事诉讼法,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出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司法解释;出台《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
国际司法执法合作广泛开展
新闻回顾:2015年3月,中央追逃办召开会议,决定启动“天网行动”。之后,随即发布“百名红通人员”名单。
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6月底,各省区市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天网行动”中通过与国外境外执法机关合作,依法缉捕1468人、遣返345人、引渡50人。
“杨秀珠案”“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黄海勇案”“闫永明案”“肖建明案”……报告中所提及的一系列典型案例,展现出我国开展反腐败国际司法执法合作的丰硕战果。
报告显示,国家监委成立以来,对外提出执法合作请求50余项、刑事司法协助请求9项、引渡请求7项,在国内与外方执法机关磋商案件50余次,组成31个团组赴17个国家开展追逃追赃执法合作。
国际司法执法合作的广泛开展也有效服务了国内反腐败工作。报告显示,通过加大重点领域追逃力度,2019年共追回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基层自治组织等领域外逃人员502人,占同期追回外逃人员总数的24.6%。
关口前移筑牢防逃“堤坝”
新闻回顾:2019年8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对防逃工作作出专章规定。
完善防逃制度机制,科学设置防逃程序,具体而言涉及三方面:
——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强化对防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防逃工作纳入主体责任范畴,对新增外逃人员所属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指导推动各级监察机关制定对被调查人、重要涉案人的防逃方案及措施,将防逃工作贯穿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全过程。
——健全防逃预警机制,与公安机关、证件保管部门、公证机构等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基层自治组织等领域的新增监察对象实现全覆盖,对存在的外逃风险及时预警评估、重点关注。
报告显示,湖北联合发展投资集团原董事长李红云、西南林业大学原校长蒋兆岗、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政府原副秘书长程鹏,在察觉到被监察机关调查后企图外逃,严密的防逃措施令其无法出境,很快就被缉拿归案。
同时,新增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明显减少,从2014年的101人降至2015年31人、2016年19人、2017年4人、2018年9人、2019年4人,有力遏制住外逃蔓延势头。
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深入开展
新闻回顾:2019年10月,国家监委与联合国签署反腐败合作谅解备忘录,这是国家监委成立后首次同联合国签署反腐败合作文件。
报告指出,我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等多边框架下的反腐败合作,与28个国家新缔结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与分享协定等43项,国家监委与10个国家反腐败执法机构和国际组织签订合作协议11项,初步构建起覆盖各大洲和重点国家的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
推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通过《北京反腐败宣言》、推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通过《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在华设立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
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风认为,在当前的国内外形势下,更需要充分运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和多边机制所确立的各项国际合作规则,保持反腐败国际刑事司法与执法合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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