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贵州省打击侵权假冒典型案例(第三、四批)
党的二十大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高质量发展,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依法对侵权假冒的市场主体、不法分子予以严厉打击,才能提升供给体系质量,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净化消费市场,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才能实现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
2022年以来,贵州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立足我省实际,强化责任担当,以侵权假冒多发的领域和产品为重点,深入推进各领域各行业专项治理,侵权假冒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消费者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市场营商环境持续好转。
截至2022年10月底,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共计立案查办侵权假冒案件6024件,罚没金额3199.67万元,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58件。全省公安机关共计破获侵权假冒案件449件,抓获犯罪嫌疑人543人,涉案金额65527万元。全省检察机关共计批捕侵权假冒相关案件67件,批捕102人,起诉案件93件,起诉157人。全省审判机关共计受理案件178件,审结案件129件,判决人数253人。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第三批
案例1:贵州省“12·21”特大网络制售假酒案
2021年12月21日,在省“双打”办统筹调度下,省公安厅、贵阳市公安局、清镇市公安局三级公安机关密切协作配合,成功破获清镇市“12·21”特大网络制售假酒案,挖掘出以王某兵、江某波、孟某成、李某明等犯罪嫌疑人为首的特大网络制售假酒团伙32人。经过长达半年的苦心经营,该案于2022年5月12日成功告破。
经查,王某兵、江某波、孟某成等人在安顺市普定县、贵阳市云岩区、安徽省合肥市、广东茂名等地生产假冒知名白酒通过网络推广平台销售。本案共查获假冒知名白酒1500余瓶,收缴生产、包装工具、包材及基酒若干,涉案金额1.1亿余元。
犯罪嫌疑人江某波、陈某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王某兵、叶某江、叶某新、练某豪、李某明、江某河、孟某成、刘某、胡某、李某伟、伍某凯、张某桃、张某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2: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李云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2021年10月20日,六枝特区公安局依法查获李云德未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擅自使用上述公司所有四个注册商标,制造“习酒窖藏1988”“茅台内供”酒等假冒侵权白酒,销往全国各地。
李云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云德提起公诉讼,2022年5月10日,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云德作出判决。
第四批
案例3: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惠水县福贵茶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0月20日,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惠水县福贵茶庄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标注“都匀毛尖”“都匀毛尖茶”“湄潭翠芽”等商标的茶叶。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上述茶叶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贵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贵阳经济开发区华中烟酒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月5日,贵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经开区公安分局和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贵阳经济开发区华中烟酒行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 “贵州茅台酒”“十五年陈酿贵州茅台酒”“贵州茅台酒厂集团八十周年建军酒”等白酒,同时现场发现半成品“贵州茅台酒”。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上述成品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半成品白酒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生产的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编辑 李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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