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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2-09-28 13:42:00来源: 龙岩市场监管微信号

今年来,龙岩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突出的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食用农产品、“神医”“神药”广告、燃气安全、成品油质量等领域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百姓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典型案件。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龙岩市永定区忆留香食品厂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1年12月,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广东等地关于当事人生产的“无骨泡鸭爪”“无骨泡鸡爪”“泡鸭爪”抽检检验报告4份,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月17日,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经抽检为不合格产品,系龙岩市海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生产。双方约定委托加工的产品外包装使用委托人所有的“龙嚼”商标,委托加工产品的原料、原材料和包装等由当事人提供,产品的工艺流程和产品配方也属当事人所有。以上涉案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在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时都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12480元,获得违法所得12480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在2021年9月18日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处罚过,被处罚时间还不到1年,其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3条款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处罚幅度为货值金额17倍罚款。

2022年4月7日,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当事人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12480元;3.罚款人民币212160元。

典型意义

造成“菌落总数”超出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有很多,可能在生产环节出问题,也可能运输、储存环节出问题,本案当事人生产的食品1年内多批次检验都为“菌落总数”不合格,说明当事人没有认真去查找问题原因,放任事态持续发展,情节严重,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该案对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严守安全底线,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对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维护好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满意率和幸福感具用重要意义。

案例2.雷某某无照经营笋干加工行为案

2018年8月7日,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笋干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无证无照从事笋干加工,同时对当事人的笋干(成品、半成品)、生笋等产品及生产用浸泡水共11份样品抽样送检,同日,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笋干加工行为予以立案。

经查,2018年6月,当事人承租一处厂房用于制作笋干,同年7月开始收购鲜笋。因鲜笋保质期短,为了保鲜,也为使加工后的笋干看起来更新鲜好看,又购买了3吨焦亚硫酸钠,组织工人在浸泡池中添加焦亚硫酸钠浸泡鲜笋。执法人员从查封物品中提取成品及半成品笋干、生笋及浸泡水共11份样品抽样送检,经检验,送检样品中均检测出二氧化硫残留,是允许残留量最高标准的7.25倍至189倍。

2021年7月14日,经武平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认定,被告人雷某某生产的笋干中二氧化硫残留含量严重超出标准限量,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6月7日,武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焦亚硫酸钠作为一种食品添加剂被广泛使用,粉丝、腐竹、米线等食品中都会添加焦亚硫酸钠,人体如果大量摄入焦亚硫酸钠,可能会伤害到肝肾器官,严重的会造成急性中毒甚至死亡。焦亚硫酸钠在使用后会在食品中产生一定量的二氧化硫残留物,长期超限量接触二氧化硫可能导致人类呼吸系统疾病及多组织损伤。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尤其是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绝不姑息,坚决打掉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彰显社会主义法律的震慑力和威慑力,坚定不移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3.长汀县永旭商行经营标签含医疗功能用语的食品案

2022年4月6日,长汀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标签含医疗功能用语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遂于当日立案调查,并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7日从龙岩仁博(御康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29元/盒共购进了5盒“抗腿抽筋”氨基葡萄糖钙片,实际销售价格为35元/盒,至案发时销售了1盒;于2021年5月31日从福建省龙岩市丽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28元/盒共购进了5盒“抗手脚麻木”牛骨胶原钙(无糖型),另赠送了1盒,实际销售价格为32元/盒,至案发时销售了2盒。本案货值金额为367元,违法所得14元。

当事人销售标签含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从轻情节,且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长汀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被扣押的“抗腿抽筋”氨基葡萄糖钙片和“抗手脚麻木”牛骨胶原钙(无糖型)各4盒;二、没收违法所得14元;三、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通过市场监管的日常监督检查,有效督促市场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通过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和有效宣传引导,有效规范市场秩序。

案例4.漳平市桂林快乐星汉堡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行为案

2022年2月18日上午,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学校周边食品安全整治,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汉堡店厨房操作间里使用的亨氏黑胡椒酱风味调味酱,生产日期为20210113、保质期12个月,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行为,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风味调味酱主要用于中餐调味等,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做使用记录,使用多少数量无法计算,因此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因此认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风味调味酱总货值计221.00元。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风味调味酱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货值较小,属初次违法涉案,本着教育与处罚相合的原则,2022年4月14日,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风味调味酱:亨氏黑胡椒酱17瓶;二、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典型意义

通过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整治,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有效监督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

案例5.连城县巧麦撕烘培工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3月9日,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检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在该店内发现6瓶“兰雀”纯牛奶(生产日期:20210128,保质期至:20220128)超过保质期。2022年3月10日,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共6瓶超过保质期的纯牛奶均为同一品牌:“兰雀”德臻系列,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纯牛奶与其他在保质期内的合格食品混放,且在存放区域和产品包装处未张贴过期食品或处理品等标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纯牛奶已进入加工区,应视为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5月31日,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被我局依法扣押的陆瓶“兰雀”纯牛奶;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0100元。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于到人民的健康和安全,该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食品经营者要在合法经营的同时也要加强食品加工的日常管理,及时清理临近期食品、食品原料,压实经营者落实自身主体责任,提升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编辑 李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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