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工业》主办

中国食品新闻网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

2022-01-07 10:33:55来源: 中国食品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新闻发布会于2021年12月31日举办,并发布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案例涉及桶装饮用水、过期奶粉、注水肉、工业明胶生产皮冻、保健品诈骗等多方面,与百姓饮食安全息息相关。本报现对上述案例进行刊发。

案例:张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为非法牟利给待宰生猪打药注水

简要案情

被告人张某系辽宁省沈阳市某肉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2017年8月,张某经人介绍结识被告人蒋某某,蒋某某称可通过给屠宰厂内待宰生猪打药注水,达到增加生猪出肉率的目的。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同意雇佣蒋某某等人给其屠宰厂的待宰生猪打药注水,并约定每注水一头生猪向蒋某某支付报酬8元。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蒋某某先后雇佣被告人高某某等10余人到张某经营的肉业公司,通过给待宰生猪注射兽用肾上腺素和阿托品后再注水的方式达到非法获利目的,共计给5.5万余头待宰生猪打药注水。经审计鉴定,打药注水后的生猪及其肉制品销售金额达8250万余元。

裁判结果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雇佣他人给待宰生猪打药注水,使被打药注水的猪肉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食品安全风险,属于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张某销售金额达200万元以上,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二百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五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当前,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生猪屠宰前给生猪注水的违法犯罪频发,导致大量注水肉流向百姓餐桌。更为恶劣的是,不法分子在注水的同时为了增强注水效果还同时给生猪打药。司法实践中,不法分子为了逃避打击,不断更新换代药物配方,目前常见多发的是使用肾上腺素和阿托品等允许使用的兽药,生猪注药后往往检测不出药物残留,导致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因取证难、鉴定难、定性难,影响了惩治效果。对此,《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区分屠宰相关环节打药注水的不同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对于给生猪等畜禽注入禁用药物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于注入肾上腺素和阿托品等非禁用药物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雇佣人员向生猪注入肾上腺素和阿托品等非禁用药物,虽不能检测出药物残留,也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刘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烘焙用乳制品200余吨

简要案情

2016年1月,时任被告单位上海某国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被告人刘某某在得知公司部分奶粉、奶酪已经过期后,将该批奶粉、奶酪销售给尚某某经营的公司。2016年1月15日,上海某国际有限公司将存放公司仓库内的超过保质期的新西兰恒天然全脂奶粉8330袋(25KG/袋),以及超过保质期的新西兰恒天然切达奶酪269箱(20KG/箱)交付给尚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公司,销售金额共计295万余元。2016年4月,上述部分超过保质期的奶粉及全部奶酪被执法部门查获。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国际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超过保质期的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295万余元,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典型意义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非法逐利,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生产食品,或者以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改换包装等方式继续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此类行为因具有较高的食品安全风险,因而被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但实践中仍屡禁不止,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对此,《解释》第十五条对此类犯罪惩处作出明确规定。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生产的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因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上述食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构成其他犯罪,故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编辑 李闯)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食品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仅供网友学习参考使用,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著作权及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无意侵犯版权,如有内容、版权和其他相关问题,请速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尽快处理。

0
0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