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工业》主办

中国食品新闻网

食品行业将纳入严重违法失信监管

2019-08-22 13:14:59来源: 中国食品新闻网

3-1ZR2102914J4

  2019年7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上公布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

  (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是对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5年12月30日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首次修订。《暂行办法》此次迎来“大修”,通过扩充列入主体类型、增加列入情形、强化惩戒措施、完善信用修复等条款,将食品行业纳入到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将进一步升级对食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力度,促进食品行业的内部整合与优化发展,为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

  《暂行办法》作为国务院部委第一部关于“黑名单”管理的部门规章,自 2016 年 4 月实施以来,在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促进食品从业企业守法经营、诚信自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人口众多,近年来虽然国家投入巨大人力财力提高食品安全度,但仍屡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就制度层面而言,要达到提高食品安全系数、改善人们饮食环境的目的,需从顶层设计到实施细则、从食品生产到食品销售等各方面出发制定规范,实现全方位监管。

  《征求意见稿》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 , 针对食品行业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 , 增加列入情形 , 加大惩戒力度,对于重塑食品安全保护与监管体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全,将发挥重要作用。

  食品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从业人员全部纳入管理

  本次《暂行办法》修订的一个重大变更之处是: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主体不再限于“企业”,而是扩大到了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及在失信主体内部担任特定职务、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自然人、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自然人。这一修订与 2015 年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 38 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关于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象的监管思路保持一致。食品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被全面纳入到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适用对象,一旦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了《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即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从而受到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同时,为突出对食品行业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征求意见稿》特地增加了 8 种与食品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列入情形,主要包括:在负责部门立案查处、事故调查、食品抽检过程中,拒不配合调查、谎报瞒报、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立即组织抢救、拒不提供相关材料、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等违反法定配合调查义务、妨碍负责部门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行为的;因无照无证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负责部门行政处罚的;食品经营者 1 年内 3 次受到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或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人身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连锁餐饮企业 1 年内有 5 家门店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生产食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学校食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食、特殊医学配方食品等高风险食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上述 8 种情形大部分属于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行为,极易引发社会群体性事故。因此,对于上述食品行业的违法行为,应进行最严厉的处罚,相关主体均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接受失信惩戒,使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寸步难行。只有这样,才能将这些严重违法失信主体清除出食品行业,还百姓餐桌一份安全。

  食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监管惩戒力度迎来全面升级

  虽然《食品安全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行业的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了极为严格的处罚措施,但由于食品生产经营的主体分散、受众面广,很多经营主体为了牟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经常变换“马甲”进行违法生产经营,导致食品行业的违法行为查而不绝、禁而不绝,不仅给监管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更重要的是严重危害了食品安全。

  针对上述问题,本次《暂行办法》修订中,明确规定被列入名单的主体不仅面临主管部门的失信惩戒,还将受到联合惩戒,极大抬高了其违法成本,迫使其守法合规经营。根据《征求意见稿》

  第十四条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的主体,将面临以下 10 项限制措施:在审查登记、注册、行政许可和资质、资格、备案认定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并依法实施相应的限制或者禁入;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 3 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 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纳入最高信用风险等级,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时,加大处罚力度;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撤销已授予的相关荣誉称号;不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得作为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对于认证对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责令认证机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认证对象为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的,3 年内禁止使用自我声明方式完成强制性产品认证符合性评价;网络交易经营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责令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出在线消费警示提示,不得为其提供平台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是执业药师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这意味着,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食品业经营主体,在至少1年内都将存在失信记录,在申请行政许可、登记注册、申请优惠政策、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等过程中,均将面临障碍,被阻挡在食品行业门槛之外。

  同时,为了加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用,将惩戒措施落到实处,《征求意见稿》还增加规定了主管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嵌入各业务系统,并与其他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平台型企业等互联共享。对食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和社会共治,才能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威慑力,切实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净化食品行业生产经营活动。

    持续促进食品行业分化调整引导行业向诚信健康化发展

  《征求意见稿》将食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纳入到“黑名单”管理,与《食品安全法》、《刑法》

  等法律法规形成互相贯穿的阶梯型监管模式。《征求意见稿》的实施最终将重塑食品行业监管方式,持续促进食品行业分化调整和内部整合,推动食品行业的优化和健康发展。

  一是促使食品行业经营者优胜劣汰。严重违法失信的食品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仅将面临行政处罚同时更将面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旦被列入“黑名单”,或将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及规模扩张,影响相关自然人资质准入、获得荣誉及升职的机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亦将与其他政府部门、各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平台型企业等机构消息共享,实现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更广泛应用,同时提高名单在社会生活中的普及程度,或将影响被列入企业与其他企业寻求合作的机会。《征求意见稿》通过“黑名单”管理方式,将进一步分化食品行业经营者,只有那些守法合规的经营者才能存活下来,并做大做强,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经营者将被逐步淘汰,最终从食品行业退出。

  二是促进食品行业自律。食品行业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布后,将影响消费者购买食品的选择,人们更倾向于购买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的企业生产和销售的食品,消费者将用脚投票,淘汰违法操作、危害人们健康的不良企业,倒逼食品行业企业自我审视、自我管理、自我改革,切实担负起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自觉接受监管,诚信经营,严格自律。

  三是推动食品行业整合优化发展。《征求意见稿》通过对食品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行“黑名单”管理,促进食品行业经营者优胜劣汰,引导食品行业自律管理,最终将推动整个食品行业的分化和整合。小企业在逐步趋严的监管体系下,收益将日益减少,市场份额将向大企业集中,形成一批龙头食品企业。同时,严监管必将倒逼食品行业规范、诚信运行,引导整个行业向着健康化、标准化、品质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的生命线。《暂行办法》在实施 3 年后首次“大修”,将食品行业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使食品行业的监管广度和深度更上一层楼,对食品行业来说,既是挑战,更是机遇。广大食品行业经营者应对其引起高度重视,积极主动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严格守法合规经营;同时,要强化自我约束,在自身建设上多下功夫,扎扎实实打造企业信用体系,争取在新一轮行业分化调整周期中,做强做大成为行业标杆。

  (作者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发表时有删节)



0
0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