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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MN原粉电商平台热卖,互联网岂成食品安全法外之地?

2020-08-25 14:22:49来源: 中国工业报

  近期,“不老药”NMN(β-烟酰胺单核苷酸)产品在跨境电商平台大热,成为大健康领域首屈一指的明星产品。但令人担忧的是,在拼多多、淘宝网等电商平台上,惊现商家直接向消费者出售NMN粉末原料或由其填充的胶囊剂。中国工业报在拼多多、淘宝网以 “NMN原粉”为关键词搜索,均搜索到数百至近千个相关产品链接。这些产品多标有“原厂直销、纯度达99.8%,FDA认证,保健品级”等字样,消费者可直接购买服用。

  例如,拼多多平台上的 “翰林食品配料”店铺销售的一款贴瓶标签为征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NMN产品,一瓶100粒仅需111.1元,截至8月21日下午已成功拼成2645件。在其产品的评价中,不少购买者在谈论服用心得和服用方法。此外,不仅NMN原料粉,拼多多平台上还可以买到VC原料粉、牛磺酸原料粉等药品、食品工业原料。

  那么,直接服用工业原料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销售未经国家食品安全部门认证的新兴原料是否违法?互联网食品药品安全该如何监管?就这些问题,本报约请有关专家进行了讨论。

  

  朱丹蓬:

    中国食品产业分析师

  NMN身份不明,国外监管信息较为模糊。直接将工业原粉销售给消费者食用安全风险巨大。

  追求不老的容颜和无尽的寿命一直是人类的追求,NMN无疑是非常符合这种心理预期的一种新兴活性物质。自近年来有研究在动物实验中发现NMN的抗衰老活性倾向后,伴随着一些企业和自媒体的炒作,进口NMN产品成为网络销售的大热门。虽然由于缺乏人体试验证实其安全性和有效性,NMN产品在全世界仍然处于监管的模糊地带,但进口产品动辄数千元一瓶的价格,仍然吸引企业绕过法规,大打擦边球。

  根据查询,美国和欧盟均未批准NMN应用于食品,但有将其作为膳食补充剂售卖的情况;加拿大批准NMN可用于天然健康产品中,将其列于加拿大的天然健康产品成分数据库中,但暂未有添加NMN产品。而在我国,从未批准NMN应用于食品,拼多多、淘宝网上热卖的NMN原粉即使是合法厂家生产的真货,也只能属于生物学实验研究的试剂以及工业用途的产品。

  消费者直接服用工业原料,显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一方面,由于NMN未完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部门的审批,我国并没有食品级的NMN原料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监管要求,所售产品无标可循。另一方面,工业原料的产品质量,要看产品的纯度、杂质、重金属、稳定性等指标,需使用专业仪器检测,靠肉眼很难辨别,消费者自己不具备这个能力,直接服用原粉,消费者无法确定每日食用量,存在过量食用的风险。此外,由于没有监管,不排除不良商家用副作用很大的烟酰胺、烟酸来冒充NMN销售。

  拼多多、淘宝网上面向个人销售的这些NMN原粉产品,利用了大健康领域供给端和消费端长期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弊端:商家受利益驱动铤而走险;消费者相关知识缺乏,不具备辨别能力;而拼多多、淘宝网这些平台又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核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未能主动介入,给食品药品安全带来了隐患。

  建议拼多多、淘宝网这些电商平台尽快下架相关产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早介入,确保互联网平台食品安全;建议有长远眼光的企业尽快按国家法规要求,申请NMN新食品原料,建立质量标准,让这一活性物质真正高效、安全地服务于中国消费者。

  费洪涛:

  中食安信(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NMN在中国尚未获得评估和认可,属于非食品原料,无论售卖给普通人群还是企业都属于违法行为;电商平台需要对入住平台的食品经营者承担审查义务,否则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对其进行追责和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像NMN这种新兴原料,需要经过中国卫生部门的审批后方可上市销售。

  目前,NMN在中国尚未获得评估和认可,属于非食品原料,拼多多、淘宝网这些平台使得工业企业直接将NMN原粉销售给个人成为了可能。然而,将非食品原料无论售卖给普通人群还是企业都属于违法行为,其根据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在上述前提下,若将NMN售卖给他人,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相关法规,电商平台对入住平台的食品经营者具有审查义务,审查义务包括:对其进行实名登记、许可证等资料审核以及日常检查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具体法规要求如下:根据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也就是说,虽然违法销售的是生产企业,但拼多多、淘宝网仍然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按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王东海:

  北京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不管是将利用NMN生产的产品按照保健食品管理,还是按照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进行管理,都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消费者购买NMN原粉服用后产生身体不适,可以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经营者索赔。  

  根据我国 《食品安全法》和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实行注册管理,申请人在注册时需要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保健食品审评注册机构应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只有经过审评,证明像NMN这种 “保健食品”具有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具有可控性,才会被准予注册,进而才能上市销售。

  我国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据此来看,MNM原粉相当于 “新食品原料”。根据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审查结论,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告。  

  由此来看,不管是将利用NMN原粉生产的产品按照保健食品管理,还是按照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进行管理,都需要有关部门对该产品的安全性评估。

  至于能否将相当于新食品原料的原粉销售给普通消费者,从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关于 “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立法精神看,新食品原料只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经营。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原则,拼多多、淘宝网销售的所谓NMN原粉尚未通过审查许可,安全性更是无法保证,因此不能用于食品经营。一旦消费者购买上述原粉服用后产生身体不适,可以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经营者索赔。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网购已成为当下主要的购物方式。互联网市场大潮中,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上各类商家此消彼长,但网络平台上销售的食品或者相当于食品的种类并未减少,而是变花样的层出不穷,再加上网络食品经营的虚拟性和隐蔽性,监管盲区的出现不可避免,尤其是一些打法律擦边球的现象,让消费者在选购相关食品时雾里看花,最终只能盲从广告效应进行消费。因此,对于类似拼多多、淘宝网等网络上铺天盖地的原粉类产品,不仅需要监管部门及时出手,对其性质进行界定,还需要相关法律及时跟进,为行政部门的监管执法提供法律依据。

  张永建:

  中国社会科学院食品药品产业发展与监管研究中心主任

  互联网不应成为食品安全法外之地,监管部门应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及时化解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确保消费者的食品药品安全。  

  近些年来,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在中国高速发展,远远领先其他国家。这些互联网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建设与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并且已经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思维方式、生产与交换方式和生活方式。与任何新生事物的发展一样,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负面的问题,例如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宣传等。拼多多、淘宝网销售NMN原粉给个人服用,就属于此种情形。

  对此,笔者多年前就提出,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发展要避免出现零和博弈,要加快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 “发展中规范”向 “规范中发展”的转变,使产业能健康发展,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不能让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成为法外之地。  

  当年在 《食品安全法》修订中,互联网食品交易平台始终是一个多方关注的热点问题,在修订中也花费了很大的力气,所以在《食品安全法》修订中,对互联网食品交易平台进行监管获得了广泛共识,并在 《食品安全法》设置了相应条款。为了落实 “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保障修订后的 《食品安全法》实施,随后又出台了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互联网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快速发展且亟待规范的现实状况,监管部门有针对性地制定并出台了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法律的尊严不仅是制定出来,更是执行出来的。从目前的管理体制和职能划分看,对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因此需要各监管机构信息共享、有效协调、联动治理,建立健全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长效监管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互联网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状况,做到 “早发现”;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做到 “早控制”;及时化解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做到 “早处置”,确保消费者的食品药品安全。

  特别是要坚持 “严格、法制、开放、理性、科学”的基本原则,坚持 “以人为本”和 “预防为主”的管理思想,构建 “事前预防与事中控制主为,事后处理为辅”的管理新模式和运行机制,通过提高监管效率和治理效果,构建互联网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规范中发展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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