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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这类食品标准问题应如何适用法律?

2026年01月20日来源: 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最近,有市场监管同仁提出:绿色食品不符合绿色食品的标准,但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该如何定性?看似一个简单的问题,但处理起来需要核实清楚的问题确实比较多。绿色食品有其特殊的规定和要求,存在分段监管的特殊情况,同时涉及商标侵权的问题,只有根据具体的案件进行全面核查清楚才能进行准确的定性和处理。

  一、什么是绿色食品?生产绿色食品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所以绿色食品指的是食用农产品,与《食品安全法》里的食品概念还是有区别的,食品包含绿色食品,绿色食品属于食品里的一种特殊的食品。

  绿色食品的关键点在于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和“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只有食用的农产品及相关产品才能使用该标志。真正的绿色食品必须同时符合三个要件:经过授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生产过程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属于“食用的农产品及相关制品”。

  “绿色食品标志”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于1996年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注册,是我国第一个证明商标。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需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还必须按照《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在获证产品包装上使用,不得随意使用和设计。

  “绿色食品标准”是推荐性农业行业标准(NY/T),该标准体系涉及的标准众多,标准的侧重点不一,有环境方面的,有产品质量方面的等等。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发布。

  任何农产品、食品生产企业都可以自行决定执行绿色食品标准。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遵照执行绿色食品标准。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版)规定,企业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即表明企业承诺该产品符合绿色食品标准。

  二、食品、绿色食品和农产品的关系

  绿色食品仅指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农产品包括绿色食品,绿色食品是可食用的农产品。农产品不一定全是食品、食品只包含可食用的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如果经过特殊工艺、流程、添加食品添加剂、改变了形状或者结构等制作成的产品不属于初级农产品,而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制的食品了(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弄清楚这些概念及其之间的关系,对于判断处理绿色食品相关问题就相对简单了。

  由于国家对农产品实施分段监管,所以进入市场流通利用和未进入之前都存在绿色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接到案源后一定要确定是绿色食品违法行为是否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不属于的要及时移送农业农村部门处理。

  三、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管辖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禁止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绿色食品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

  但同时,由于“绿色食品标志”属于注册商标,同时也受《商标法》的管理范畴。获得许可的管理由农村农业部门管理,属于侵犯商标注册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

  四、涉及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准不同情形的管辖

  情形一:企业取得了绿色食品标准使用权,执行了绿色食品标准,但实际上生产的绿色食品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

  如果是经过授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单纯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管辖权属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并予公告:(一)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二)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三)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四)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故,绿色食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应当首先由农业农村部门取消其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

  情形二:企业没有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但标注执行的是绿色食品标准。

  企业只是单纯的标注了绿色食品标准,没有使用“绿色产品标志”,并不能证明其真正达到了绿色食品要求,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推荐性标准的情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规定,《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故,绿色食品不符合其执行的标准的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管辖。进入前的违法行为由农业农村部门管辖。

  情形三:非法标注绿色食品或者冒用绿色食品标注。

  “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如果未经授权使用了“绿色食品标志”,属于冒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则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在产品包装或宣传中虚假声称产品为绿色食品,但实际上产品不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标准、质量标准等要求则属于虚假标注,虚假宣传。这些行为将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和《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冒用绿色食品标志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4〕21号)对宁波市农业局《关于冒用绿色食品标志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曾经作出如下答复:“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榨菜作为主料、辣椒等作为辅料及多种食品添加剂加工制成的包装榨菜丝不属于农产品,其冒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不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应依照《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并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依法追究冒用者的侵权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加强对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依法对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故,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未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冒用绿色食品标志,或者销售冒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农产品的应当由农村农业部门管辖。

  《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订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进入流通市场销售绿色食品存在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管辖。

  五、对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的法律适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答复建议:2024年2月2日总局在其官网留言板块里答复:食品符合安全标准,但不符合其他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等其他食品标识的标准的情形,建议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予以处罚。

  故,绿色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的,属于进入市场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管辖,依法进行处罚。进入前的绿色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由农村农业部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处罚。

  但是,进入市场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一直存在争议,总局的答复意见是建议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我们认为应该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

  理由如下:虽然《食品安全法》对《产品质量法》来讲属于特别法,但是《食品安全法》没有对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推荐性标准的行为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而《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质量法释义》进行解释“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了所采用产品标准的,或者生产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了产品的质量状况的,应当符合相关的标准或质量状况。”不符合的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形。

  推荐性标准经企业接受并采用,或者企业自我声明后就成为其必须遵守的技术依据,该标准对企业具有法律约束性。企业一旦自认适用某项推荐性标准,其应当诚实守信,受其约束,不得与其宣传、宣示、告知的内容不符,但企业具有上述情形时,其违反的是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不符合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质量状况的相关规定,并不是单纯的标签问题,将质量管控牵扯到标签上实在是强人所难。所以笔者认为适用《产品质量法》第50条处罚还是比较准确的。具体选择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产品质量法》建议有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综上所述,绿色食品涉及商标的许可、绿色食品标准、虚假宣传、部门管辖权、法律适用等,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存在的违法事实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