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食品领域案例3起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近年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论述,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公平竞争环境和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东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2024年4月17日,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东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商品、罚没3164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广东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非核准使用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企业,但其擅自从网上购买一批印有“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包装盒对其生产的陈皮进行包装,并在其网店店铺上架销售。广东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行为。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开平市某食品厂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案
2024年4月10日,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开平市某食品厂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金蘭+图形”商标为权利人在国际分类第30类商品“酱油;醋;……”的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7975873号。开平市某食品厂在未取得“金蘭+图形”注册商标持有人的授权许可,擅自于2023年8月接受同样没有取得权利人商标授权许可的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生产带有与“金籣+图形”注册商标在文字和图形相近似的金灡一酱油(酿造酱油)。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恩平市某食品商行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6月6日,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恩平市某食品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恩平市某食品商行从网上购进2箱标有“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共12瓶,摆放在经营场所销售,采购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商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经“贵州茅台”注册商标持有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鉴定,上述白酒为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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