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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通报(第三批)

2022-12-05 10:40:02来源: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紧盯“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充分发挥执法办案集成效应,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震慑力的案件,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予以通报。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白银靖远兴旺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2年6月1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靖远兴旺商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摆放有侵犯“五粮液”,“国窖1573”,“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共计32瓶(货值总计43008元)。当事人现场未出示任何购销凭证,且无法说明购进渠道。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相关证明文件及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2瓶,“五粮液1618”16瓶,“国窖1573”12瓶,剑南春2瓶予以没收,并对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处以罚款125000元。

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白银区口留香手工馒头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5月22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了白银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白银区口留香手工馒头店加工销售的花卷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在生产上述批次花卷时使用了进货渠道不明的姜黄粉(采购时未索证索票,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导致加工的花卷检出柠檬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榆中兴堂餐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2年1月13日,榆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榆中兴堂餐厅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榆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爽口腰花等33种食品原料,并处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批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3月,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平凉锦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10户市场主体开展检查时,发现共计124个品种1749盒(瓶),货值金额2.01万元的“保健品”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治疗功能,随即进行抽样检验,结果均含有西药“西地那非”成分。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5月18日,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平凉市公安局。目前平凉市人民检察院已提起公诉。

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甘南鸿添润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2年1月7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对“玛曲县万龙大肉铺”“玛曲县国清大肉铺”“玛曲县杨杰大肉铺”“玛曲县军中大肉铺”等四家经营户销售的一批冻猪白条肉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上述经营户均存在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冻猪白条。经查,涉案过期冻猪白条是由甘南鸿添润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该批次冻猪白条共4480kg,货值金额共计94696.75元。截至案发,已对外销售4404.5kg,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0391.05元。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甘南州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依法将此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查处。(编辑 李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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